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范围由什么机关规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7 0:00:00 16 人看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出口货物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该类进出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移作他用。

一、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范围由什么机关规定

1、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二、货物出口报关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

1、在—般情况下,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前244、时内向货物的出境地海关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并随附下列单据:

(1)基本单证。主要包括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的商业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装箱单(单一品种且包装一致的件装和散装货物可以免交)、提货单或装货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等。

(2)特殊单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配额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国家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应交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和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3)预备单证。海关认为必要的应检验的贸易合同、信用证副本、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和其他有关单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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