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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需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陈振华 律师|时间:2021-04-06|214人看过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B公司欠付A公司货款共计1051万元。A公司催款后发现B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无还款能力。为此A公司向律师咨询,经调查在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B公司多次使用C、D两家公司名义,且B、C、D三家公司名称十分相似,股东之间存在如夫妻等密切利害关系,三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互相交叉任职,公司员工混合用工,三家公司的业务混同,不分彼此,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且使用共同的共用银行账户,用款依据均为实际控制人王某的签字,各自资金无法区分。

基于以上情况,在律师代理下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C、D三家公司对于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三家公司人格混同,对于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商业运营中存在部分股东恶意注册多家关联公司,利用“马甲”来回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针对此类,最有力的法律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确认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要求其对外部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重点在于三方面,首先是人员混同,表现在公司高管、核心业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员工交叉任职或混合用工;其次是业务混同,表现在公司之间业务共享,业务范围交叉覆盖,不分彼此;最后是财务混同,各公司之间不能区分各自资金所属,用款依据均为同一人的签字,使用共同的银行账户等。

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三家公司就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形,A公司在律师的协助下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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