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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聊的那些事儿

发布者:chenjy1234 律师|时间:2021-07-12|671人看过

律师会见聊的那些事儿

上次我写了《取保候审16招》后,有人就问我,你总是提及时会见很重要,那会见都说什么,需要注意什么?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环节。这篇文章就简单介绍一下,律师会见聊的那些事儿。

会见有三个目的:1、了解案情,对案件走向进行预判;2、给被羁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3、慰问。

各个阶段会见有不同的目的:

第一次会见,主要是确认委托关系,建立信任;

之后的会见,主要是核对案件情况,在案件关节点上进行沟通,辩护思路的确定等等;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的会见,最好在阅卷后进行,可以核对笔录,对案件细节进行沟通;

开庭前的会见,确定辩护思路,介绍开庭流程和开庭注意事项;

一审判决后的会见,确认是否需要上诉,并签署上诉状。有些看守所在上诉期过后,案件还未到二审法院阶段是不让会见的,这个情况在会见的时候也需要跟当事人说清楚,避免当事人在里面焦灼不安。

 

受篇幅所限,本文先说一下第一次会见:

一、第一次会见准备

(一)第一次会见准备的手续要齐全,提前联系好看守所问清流程和有没有特殊材料需要准备。提前查找看守所的地址,路途上所需要时间,了解该看守所关于会见的时间及具体安排等等,以合理安排时间,提高效率。在出发前,要检查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齐备,避免白跑一趟。在此,特别应注意两点:

(1)首次会见要求出具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证明,律师在签署合同时,应尽可能要求委托人提交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2)很多看守所如果委托人已经委托两名律师并会见过当事人的,会拒绝律师会见。在委托人签订委托手续之前,应询问在此之前是否委托律师,是否会见,如果存在该种情形,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解除前面律师的委托手续。

(二)掌握和了解一些有用信息。当事人一般都会急切的知道外面的一些情况,律师应当从人之常情的角度,进行必要的了解,这不仅能够增加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程度,而且对当事人也是一种安慰。让当事人宽慰也让家人放心。

(三)做好知识准备。依据委托人对案件情况的介绍,提前做好法律知识方面的准备,纵使对具体所涉嫌罪名已经了然于胸,要对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类似轻罪的罗列,以及近期同类型案件的判例检索,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等等。不仅是刑事法条检索,相关行政法规也需要大量的检索。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层出不穷,体系纷繁复杂,有些环境资源案件、拆迁引发的案件、地产开发引起的案件等等都与各类行政法规相牵连,是使用行政手段还是刑事手段来制约?这就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四)特殊情况。上面都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下,对于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询问是否被限制会见,如果被限制会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我们前几年办的几个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不让会见,我们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提交了数份会见申请,才得以会见。还有一种特殊中的特殊的情况,就是找不到人,明明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拘留在某某看守所里,但是去了看守所,愣是查无此人,后来批捕后才会见上,会见后才得知,是被“化名羁押”了。

 

二、会见开场白建立初步信任

一般应先进行自我介绍,告诉当事人是谁委托、怎么委托你作为律师的,委托人有什么话要告诉当事人,今天会见目的是什么,律师是干什么的等等。在交流过程中,最好采用“拉家常”的方式进行,态度和蔼、语气亲和,并根据当事人个人素质以及理解能力的不同,选择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语言。

举个例子:“你好,我是北京XX律师事务所的XXX律师,受您爱人的委托,过来会见您,您爱人今天是跟我一起来的,她就在看守所外面,她很关心您……”

当事人一般都是初遇此事,内心也是惶恐不安,律师的出现能给予当事人很大的安抚,也有利于建立信任。

 

三、聊案情

毋庸置疑这是会见重要环节。但是怎么聊?

(一)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

这个时候需要对时间、地点、关键人物(同案犯或证人)、涉案金额、重要手段(可能有的物证)、视听证据材料进行详细记录。为避免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在陈述中遗漏,甚至忽略重要问题,律师就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以及全面了解案情的需要,就当事人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比如一起监守自盗的案子,单位报案称自家工厂9吨的废钢渣被窃了,公安介入后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抓获到案,进行了拘留。我们会见其中一名嫌疑人,他说自己确实伙同了另一人在某时某地将一卡车的废钢渣拖走了,卖了大概一万多元。我们就具体细节问他是怎么进去的厂房,他说另一个人有钥匙。再问他另一人的钥匙是哪里来的,他说那人本来就有钥匙。出于职业敏感性,我们接着就问他为什么会有钥匙?他说那人就是保管员。我们一听,这就是一起“监守自盗”的案子,就接着问他自己是这单位的员工吗?他说曾经是的,刚离职不久。接着就问了他们在这家单位的职位,工作年限,有没有上社保,以及这家单位的性质,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等等。会见完后,我们又核实了一下情况,确定情况属实,本案就不宜定盗窃罪,而是涉嫌职务侵占罪,但目前看本案涉案金额又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我们根据上述情况,向公安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很快当事人就被取保候审,原因是继续侦查,需要对涉案价值进行价格鉴定。

 

(二)办案机关讯问的内容以及所作笔录的情况

通过当事人对办案机关讯问内容的复述,可以基本判断侦办机关的办案侧重点、侦查方向,以及涉案事项。以此为依据可以做出基本的法律判断。

 

(三)当事人所陈述实际情况与在办案机关所作笔录不一样的原因

一般情况当事人所说的基本上与在办案机关所作笔录内容一样,但如果出现不一样的情况,就需要询问不一样的原因,是因为供述和辩解未被如实在笔录中记载下来,还是说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如果未被如实记载,那为什么要签笔录,是否仔细阅读过自己所作的笔录。如果是因为在讯问中遭受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那就需要仔细沟通细节,是否存在外伤或可见伤情、暴力胁迫手段、讯问人员姓名、具体时间或者形成的是哪份笔录、讯问地点、场所,被刑讯逼供后是否汇报值班狱警或者告知同监事的其他人员,是否就医等等。

 

(四)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解释

第一次会见,被问到最多的就是“我这事情严重吗?”“能不能取保候审?”“会判几年?”一般不直接回答这样的问题,而是给当事人释法。首先对所涉罪名的起刑点、基准刑、量刑标准、构成要件进行阐述和解释;然后,对于本案所对应的行为、数额相对应并匹配基准刑,这个时候当事人心里多会咯噔一下,但紧接着要解释在基准刑的基础上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或从重加重情节。在进行构成要件解释和分析的时候,当事人往往自己就会提出很多细节,这些细节很有可能就是辩护的要点,在不断的沟通中逐渐形成取证方案和辩护思路。

 

(五)对于办案程序进行核实询问和告知

向当事人询问到案的基本情况,看是否成立自首或者坦白等情形;拘留时间时间,送看守所时间,被讯问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等。告知其具有供述和辩解的权利,实事求是认识问题,对于没做过的得据理力争;对于做错了的承担责任,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可以主张,告知认罪认罚刑事制度的优缺点以及流程;告知拘留周期、分析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告知逮捕期限、侦查流程、审查起诉等后续时限,让其做到心中有数。

 

(六)告知权利义务

例如要提示当事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对讯问笔录中的不实部分要坚决进行修正;不要轻易听信侦查人员的许诺和诱骗甚至威胁而做虚假陈述,这样会让自己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在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进行讯问时,要记住讯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讯问人,并及时向管教和驻所检察官反映;对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在未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之前,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并要求侦查人员开启之后再进行讯问;当侦查终结前,接受检察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如果存在非法讯问的情形,一定要明确告诉检察人员等等。

 

(七)关怀劝慰,心理疏导

未知是最恐惧的,要对当事人在看守所的基本情况以及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进行了解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传递与案件无关但当事人想了解外面的一些情况。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慰,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律师的服务不应仅局限在法律方面,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这能够极大的提高委托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提高对律师工作的满意程度。

 

 

(八)确认委托关系,签署委托书和会见笔录

 

确认委托关系可以在最初介绍的时候进行,也可以在最后,只要不要忘记了,在会见最后进行可以让当事人更加信服和认可,并在委托书上签字。第一次会见一定要记得让当事人本人签署委托书,有些看守所第二次会见就要求提供在押人员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才能会见。

每次会见都需要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不仅可以固定、保全律师会见的过程和内容,而且是律师工作成果的体现。不论会见所涉及内容是否重要,都应当制作笔录让当事人签字。

 

四、依法合规会见

当律师给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后果后,当事人会自我进行选择和判断,有的时候会改变先前供述,甚至进行虚假陈述,如果律师不注意用语方式,很容易让自己面临法律风险,被认为是帮助当事人串供。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听,但办案机关违法监听律师会见的情况并不罕见,对当事人也不应当过度信任。因此,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尺度,尽心履职的同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言语不当导致自身面临法律风险。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看守所关于律师会见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从事下列行为:

(1)未经看守所同意,违规向当事人传递物品、信函或其他图文信息;向当事人提供香烟、食品等;

(2)提供通讯工具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3)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进行串供;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

(4)将应当保密的案情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5)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非律师)随同会见;

(6)未经看守所和当事人同意,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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