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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牵好绳,才是对汪星人最“自由”的爱

发布者:简花 律师|时间:2022-07-25|22人看过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饲养宠物狗遛狗要牵绳已明确写入法律但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在人少的夜晚遛狗不牵绳想着让宠物自由奔跑可一旦出事儿……?案 件 详 情65岁的张女士家住在河北区,年初某天晚上11点左右,她骑着自行车回家。进入小区后,她听到一个人大声喊了一句什么,紧接着一道白影冲她跑了过来,张女士大惊失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原来是同小区的陈先生正在遛狗,但是两条狗均未牵绳,正巧张女士骑行至此,被惊吓摔倒。张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经诊断,其左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左侧全髋骨置换术等治疗出院后,医嘱要求每月复诊同时接受复健张女士治疗花费了近8万元且因伤致残对今后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但陈先生只愿意赔偿部分医疗费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其诉至法院?陈先生?我养的小型宠物犬已经进入老年期,行动迟缓,不会对人造成威胁。况且当时已临近凌晨,小区内灯光偏暗,张女士摔倒是她自身原因造成的,并无外力导致。因此我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同意赔偿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市的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应当避让他人。陈先生的宠物犬,并未办理养犬登记,外出时也没有用束犬链牵领,违反了条例规定。?对于陈先生所提出的宠物犬并未接触到张女士。因动物存在的危险性,受害人受到惊吓后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引发损害的也属于动物致害。因此,陈先生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令陈先生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2万余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系绳被正式写入法律文明养犬早已厘定法律边界各位爱狗人士们请依法文明养犬真心保护好您的“家人”来源:河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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