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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债权人怎么办?

发布者:刘品 律师|时间:2021-03-26|179人看过

公司注销了债权人怎么办?

 

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公告等清算程序,通过虚假文件或者简易清算的方式,在未处理完公司债务的情况下,直接注销公司,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怎么办?本文通过案例引入的方式,简要分析清算责任纠纷中的起诉主体、责任承担与否、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以期给债权人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案情简介

1.案件起因

原告与三自然人被告投资设立的公司(以下称“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原告货币出资、A公司以中药材出资,共同合作收购、销售中药材并分配利润。合作期结束后,双方订立协议确认A公司应分期向原告支付利润300余万元。

其后,A公司股东会作出成立清算组及注销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清算组由三被告担任。紧接着A公司股东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清算组出具《公司清算报告》,A公司股东向当地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被核准予以注销。

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应当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A公司被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到登记状态

该案审理中,三自然人股东中的一方,以A公司注销不知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A公司所在的工商局撤销注销登记;其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A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到注销登记前的公司登记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在A公司已经恢复到登记状态的情况下,应当以A公司为被告,本案被告不适格,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及提起民事上诉后请求中止民事审理程序

原告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超出时效期限进行处罚、调查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错误,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原告提起上诉,要求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件。

原告认为,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必须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故请求申请中止民事二审程序。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4.一审审行政诉讼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5号答复“撤销公司登记,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A公司三名股东系亲属关系,A公司注销时刊登了注销公告,且三股东长达三年余并未异议,所谓不知情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撤销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5.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6.原告申请继续审理清算责任纠纷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7.原告和三被告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二、案例分析

1.清算责任纠纷案的起诉主体

本案的插曲在于,清算责任纠纷案一审过程中,股东之一以其他股东虚假清算、不知情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股东提出虚假清算可谓目的很明确,想借此逃避承担清算责任。

如果真是遇到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对清算组成员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2.清算责任纠纷案的责任承担

清算责任纠纷在于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过错,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不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上述人员的不同行为及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细微差别,在实务中很容易混淆。具体可以看下表内容:

序号

事因

责任承担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1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承担相应责任

2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承担清偿责任

(包括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实际上,只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事由导致的清算责任纠纷案,前述人员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情况下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实质是一种有限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存续与否,直接关系到原告能否以“清算责任纠纷案”起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撤销A公司的注销登记后,虽然其在法律上A公司恢复了登记状态,但实际上A公司资产已经处置完毕,实体已不复存在。

A公司恢复登记状态对于原告来说极为不利。原告极力维护其自身利益,提出行政诉讼,幸而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A公司恢复到注销状态。

 

3.清算事宜的通知和公告

公司清算时,必须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经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明确了书面通知和公告的时间,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原告,并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A公司从公告之日到注销之日,仅仅10几天的时间,公告时间远远少于45日。A公司清算组直接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预见如案件再次进入一审诉讼,被告的责任承担将无可避免。这为原告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局面,在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被告直接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

 

4.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在清算责任纠纷案中,绕不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但正如前文所述,前述主体责任承担的原因和方式不同,故有必要区分。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责任,不过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中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排除自己的连带责任。这种解释,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发生前述行为时,“举重以明轻”,中小股东同样可以举证证明对公司未清算不存在过错,或清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免于承担责任?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法未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仅规定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股份公司组成或未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存在清算组的,也可以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清算义务人的确定,直接影响清算责任纠纷案中被告的确定以及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综合前述两类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有限公司股东是当然的清算义务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免于承担清算责任。股份公司股东并不必然为清算义务人,除了股东外,董事或其他被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均有可能为清算义务人。但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认为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当然的清算义务人。

 

综上,当债权人遇到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可以先调取公司的工商信息,查看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清算程序,并分析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董事会以及实际控制人或清算组,是否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并提起清算责任纠纷案,尽力减少损失。

在清算责任纠纷中即便调取公司工商信息,也很难获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因此“防人之人不可无”,和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交易时,应注意搜集股东基本信息、财产线索等为后续的起诉,财产保全和执行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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