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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及显名中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问题

发布者:曾朝阳 律师|时间:2021-09-02|97人看过

    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问题不存在分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股权代持协议未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审判机关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且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机关的裁判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当事人如果不针对股权效力提出异议,裁判文书一般对此不做认定。但是,在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相应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往往对于股权代持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审判机关往往不会认定股权代持行为因违反上述部门规章而无效,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认定这些股权代持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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