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归纳与总结

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1-19|408人看过

一、引言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民法典》中的撤销权类型有六类,分别是:善意相对人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应的撤销权;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以及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一)法律条文:《民法典》第145、171条

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和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善意相对人可以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二)对于享有撤销权的相对人要求一定是善意的,即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相对人不知道存在无权代理或限制民事行为的情形。若当事人知道存在上述情形,则不可行使撤销权,只得通过催告的途径,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同意或被代理人的追认。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则实施上述行为均无效,相对人不享有任何权利。

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147、148、149、150、151条

如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以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予以撤销。

四、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法律条文:《民法典》第538条

当出现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已到期的债权,从而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举例说明:甲欠乙100万元不还,甲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到他人名下,使得其名下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甲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此时甲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甲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五、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正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举例说明:甲欲向乙赠与一块手表,承诺二人隔日相见时交付,事后甲乙因琐事发生冲突,甲反悔,则表明二人间的赠与行为已撤销。

(二)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663条

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举例说明:甲乙为母子关系,甲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乙却对甲不闻不问,不履行其对乙的扶养义务。则甲可以在乙不履行扶养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六、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一)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民法典》第1052

举例说明:甲乙二人为情侣关系,在相处期间甲发现二人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但乙通过殴打与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甲与其结婚,否则后果自负。甲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撤销。

(二)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民法典》第1053条

举例说明:甲患有极具传染性的疾病,在与乙登记结婚时并未如实告知,乙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登记。

七、总结

    《民法典》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中一方在处于弱势地位时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调整民事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贯彻了公平、平等、自愿等基本原则,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0739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