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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利益如何保护

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1-19|194人看过

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条解读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时间。公民死亡后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不享有人格权,但当死者人格受到侵害时,其人格利益仍值得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了侵犯英烈人格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后果。

    死者人格利益受侵犯后可维权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顺位在配偶、子女、父母之后)。

   《民法典》中规定,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英烈人格权益受侵犯,社会公告利益受损后可维权的主体:英烈的近亲属、检察机关(顺位在近亲属之后)。

    (一)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情形:

    1、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

    2、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

    3、以非法披露、利用等方式侵害死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4、以非法利用、损害等方式侵害死者的遗体、遗骨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侵权行为。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诉讼时效: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权利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依据:《民法典》第995条。

    (四)保护期限:

     1、法律虽未对死者近亲属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进行规定,但其事实上存在保护期限,死者的近亲属全部过世之后,事实上便不再提供保护。

     2、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无保护期限上的限制。

三、总结

    自然人死后不具有人格权,但死者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需要进行保护。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一是为了保护生者对于死者追思怀念的情感利益,“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是生者对先人敬畏仁孝的态度。二是基于身份关系、情感联系等因素,死者的姓名、肖像会对其近亲属产生经济上的特殊利益,而这种特殊利益通常是属于死者近亲属。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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