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雅 律师|时间:2022-06-21|8人看过
还钱,你还欠我本金和利息xx元。
我不欠你钱了,你才要将多收的利息还我!
凭什么?
我查过了,你收的利息太高了,已经超过年利率36%,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初你可是签了借条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
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是否有效?
已支付的超过部分利息是否应该返还?
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近日,赤水法院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宣判中
回答了这三个问题
基本案情
何女士和聂女士是朋友关系,2016年何女士因投资网上项目急需用钱陆续向聂女士借款7.6万元。借款后,何女士从 2016 年 3 月 11 日起至 2021 年 1月 4 日止,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向聂女士转款182 笔,共计金额 43.123万元。2021年11月,何女士认为其已支付的利息已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共计34.4769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聂女士返还,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过年利率 36%部分借款利息 34.4769万元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原告借款和支付借款本息的情况进行计算,本院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超过年利率 36%的借款利息为 34.3923.23万元
对于被告辩称,依照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2018 年以前的借款利息不能予以计算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原告从 2016 年 2 月 10 日起持续向被告借款并支付借款本息,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表明此时原告对其权利受损仍然不知晓,且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在咨询律师后的 2021 年 3 月才决定拒绝支付被告款项
应确认其知晓权利受损的时间为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向本院主张退还借款利息,未超过诉讼时效
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遂判决被告聂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女士超额支付的借款利息 34.3923.23万元。聂女士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来源:赤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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