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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纠纷中的法律及对策

发布者:郑贴侨 律师|时间:2015-10-20|2491人看过

(系列一) ———鄂托克旗陆连白灰有限责任公司与呼武煤矿纠纷中的法律及对策分析

一、 案情简介:

(1)鄂托克旗陆连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成立,并同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万元,2009年度年检。2007年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年产10万吨石灰加工新型回转窑和年产40万吨石灰加工机械化立窑项目。2007年11月15日旗人民政府又批准该项目用地2。0694公顷。使用土地属棋盘井镇额尔和图嘎查集体土地,并要求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该项目属于村(嘎查)联办企业,项目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2008年8月该项目经旗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建设,根据规定还应经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批准同意。但是,这两个部门没有在审查意见表上签字盖章。2009年4月公司足额支付了占地补偿款,2009年初该项目投资建设,2009年11月建成16孔窑,每孔投资156万元,设备50万元,共投资3456万元人民币。

(2)鄂托克旗棋盘井呼武煤矿2005年4月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2009年度年检,2007年9月呼武煤矿开采项目临时用地获得政府批准,批准呼武煤矿露天开采临时用地20.5400公顷,地址位于棋盘井镇额尔和图嘎查集体土地,使用期限为2007年7月13日至2008年7月12日,即使用期限为一年。此土地覆盖陆连公司石灰窑用地。

2008年10月11日双方签署协议,双方以距离石灰窑立柱面向前20米为界,双方不得越界,如果越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09年12月30日双方又签署协议,约定双方以距离石灰窑立柱前50米为界,即50米内归陆连公司使用,呼武煤矿不得越界,如果越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所涉问题:2010年初,呼武煤矿开采越界至距离石灰窑不足30米,开采深度70米,造成16孔石灰窑向煤坑一侧整体倾斜,并导致窑体地基基础移位。经包头钢铁学院建筑科学研究所检测,认定16孔石灰窑受煤矿挖煤影响,受损严重无法使用,直接经济损失达5536万元人民币(未做评估)。

(4)双方争议焦点:呼武煤矿的理由是:陆连公司的石灰窑是非法建筑,应当无条件拆除,呼武煤矿是在自己的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合法开采,呼武煤矿手续齐备,陆连公司非法建设是侵害了呼武煤矿的合法利益,煤矿在自己的土地上开采是正当的,煤矿的合法利益理应得到保护。陆连公司的理由是:16孔石灰窑是在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并且有相关的部门同意建设,虽然有两个部门没有签字,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但是,陆连公司实际投资并且建成。并且有政府土地使用的批复,有些证件没有取得是有原因的。另外,陆连公司和呼武煤矿还签订了土地使用界线的合同,没有取得相关证件政府应当承担责任,违反的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呼武煤矿给陆连公司造成的损失,呼武煤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问题的解决:政府调解呼武煤矿给付陆连公司每孔窑100万人民币补偿,陆连公司自行拆除16孔石灰窑,其他陆连公司不得提出任何主张,陆连公司不服继续上访,呼武煤矿仍向有关部门举报陆连公司16孔窑为非法建筑,2010年9月末城建和土地部门下发文件,陆连公司16孔石灰窑属于违法建筑,勒令陆连公司限期自行拆除。陆连公司不服,准备诉诸法律。

二、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其各方主体:本案涉及的主体有旗人民政府、建设局、国土局、陆连公司、呼武煤矿。人民政府与陆连公司和呼武煤矿存在指导服务协调之关系,建设局、国土局是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建设局、国土局与陆连公司及呼武煤矿是行政与被行政的关系。陆连公司与呼武煤矿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在本案的纠纷中双方存在侵权和违约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其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侵权责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鄂尔多斯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四、法律分析:双方各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和审批上的漏洞,这种瑕疵和漏洞对于其权利是否有实质性的影响,是应该认真的分析的。(1)鄂托克旗陆连公司棋盘井镇额尔和图嘎查集体土地建设的16孔窑石灰窑,由于特殊情况只是环保部门、建设部门两个部门没有在审查意见表上签字盖章。笔者认为,基于当时的两个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故意拖延盖章。责任不在鄂托克旗陆连公司,所建石灰窑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非法建筑。其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其物权性质及其归属应当属于鄂托克旗陆连公司,鄂托克旗陆连公司可以依据建筑的所有权行使其完全的权利。环保部门、建设部门两个部门应当在审查后欲予补章。(2)鄂托克旗棋盘井呼武煤矿呼武煤矿开采项目临时用地获得政府批准,批准呼武煤矿露天开采临时用地20.5400公顷,地址位于棋盘井镇额尔和图嘎查集体土地,此土地覆盖陆连公司石灰窑用地。同样责任不在呼武煤矿。这是由于行政审批不慎产生的问题,应该通过双方协商和政府调解来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看鄂托克旗陆连公司对所建的石灰窑项目享有什么权利,笔者认为,虽然该项目建设在审批上存在瑕疵,但是,从整体上不影响它的合法性,这样的瑕疵是有当地审批部门的责任的,也就是这个责任不是鄂托克旗陆连公司的过错;鄂托克旗棋盘井呼武煤矿呼武煤矿开采项目临时用地覆盖陆连公司石灰窑用地更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后果。但是,双方的瑕疵不影响各自的物权的归属,也就是不影响各自的物权。双方基于解决这样的一个矛盾签订的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是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应当是有效的。既是有效的协议,双方就应遵守,应当认真的履行。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对策:此纠纷首先应由政府调解解决,此纠纷的产生是由于政府的审批不慎而引起的,政府应该责无旁贷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政府解决方案不予认可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陆连公司完全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来主张权利,即可以起诉呼武煤矿违约,同时主张要求呼武煤矿承担违约的相关责任,这里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还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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