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吉 律师|时间:2019-04-20|383人看过
【摘要】用人单位经营的必要性、目的正当性、且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生活无明显不利影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制定了规章,对劳动者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下,劳动者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最终使得整个单位良性运转起来。
【关键词】规章制度;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义务;调整;工作地点;
随着劳动争议的增多,庭审过程中争论的点也开始细化起来。单位是否能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劳动争议在笔者所代理的劳动案件中比重越来越大。实践中,变更劳动合同的案由大多是围绕劳动者拒绝履行单位变更后的工作地点而被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继而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
该情况下,单位应如何防范和应对呢,笔者从以下几点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实践中,由于公司的架构调整或者生产方式的调整,需要员工变更新的工作地点,只要员工同意,无论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哪里,无论单位是否给予了劳动者额外的福利报酬,最终履行劳动合同都是有效的。这里强调的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当然协商一致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而不是口头告知,这样可做到有据可查,有证可依。在签订协议中每一处表达都需要准确,而且每一处的事项需要罗列清楚,不能笼统概括,以免以后产生争议时,单位方因协议表述不准确或者不够详细而败诉。
二,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约定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
1、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院及市劳动仲裁委共同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中第6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此《法律适用问题》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约定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不过这种约定并不是单位能够随意调整劳动者地点的理由。单位在调整前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经营的必要性、目的正当性、且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生活无明显不利影响或者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弥补措施等。实践中,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与劳动者约定了变更工作地点,但是变更后的工作地点较之变更前的地点每天通勤时间要多出三个小时,而且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在城郊,周围交通不便利,对此单位也没有考虑任何的弥补措施,仅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强行让劳动者签署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在后续的劳动仲裁中也会处以不利地位。
2、用人单位经营的必要性、目的正当性、且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生活无明显不利影响是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应考虑的关键。
(1)公司需要根据真实的经营必要来调整工作地点,并且经营必要性的情况要向劳动者释明并且需拿出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材料来证实公司的经营必要性。
(2)目的正当性要求公司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为了公司的正常合法运营,而不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风险或者以达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3)调整后的工作地点需要对劳动者的生活无不利影响。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尽量不要浮动太大,使劳动者上下半时间超出一倍。如果距离太远,可和劳动者协商,采取一定的弥补措施,比如补贴出行公共交通费用或者单位安排班车接送,有效达到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实践中,仲裁会支持劳动者实际工作履行地点为工作的具体地点。单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要遵守工作地点具体明确的原则。如果单位确有必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签订书面协议时,单位要从必要性、目的正当性、且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生活无明显不利影响三个角度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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