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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的公司注销了,还有没有办法实现债权?

发布者:黄思凯 律师|时间:2022-05-10|70人看过

官司打赢了,被告不还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被告公司却注销了,要怎么办?难道就再也没有办法了吗?

尚梓所执行律师团队经过长期探索及实务经验的累积,在承办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案件上,又取得了进一步的突破。

 

案情概况:

2013年8月12日,齐羿生物科技公司(化名,下文简称“齐羿生物”)与三早研究所(简称)签订《委托协议》,三早研究所委托齐羿生物进行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科研服务。齐羿生物完成委托事项后,三早研究所拖延支付检测费用。齐羿生物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5年4月,齐羿生物起诉至闸北区法院。2016年3月25日,闸北区法院判决三早研究所支付齐羿生物公司测试费352580元及诉讼费8311.8元,即债权总计金额共计:360891.8元。

三早研究所迟迟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齐羿生物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齐羿生物科技公司仅实现债权23796元,执行法院便于2016年10月28日终结了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执行后,三早研究所为逃避履行债权义务,于2020年4月29日直接注销了公司。

尚梓所执行律师团队关注到这一情况后,与齐羿生物主动达成委托关系,就该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三早研究所投资人在注销公司过程中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尚梓团队根据最新的司法裁判规则,同时查阅检索了大量最新的司法实践判例,认为三早研究所投资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判决三早研究所股东匡某、李某、卢某、薛某、朱某1、朱某2共同赔偿A生物公司经济损失32878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齐羿生物公司也已于2021年12月8日实际收到案款。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三早研究所的清算及注销程序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投资人在清算过程中怠于履行义务,未能及时清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齐羿生物公司与三早研究所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三早研究所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齐羿生物公司支付检测费并承担诉讼费,而在后续执行程序中该笔债权也未获得足额清偿,因此,齐羿生物公司对三早研究所享有的债权应当属于已知债权。

三早研究所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将三早研究所的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齐羿生物公司,便于其申报债权。然而,三早研究所的投资人均未向齐羿生物公司发送书面通知,却承诺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故其应当对齐羿生物公司的全部债权不能清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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