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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是否为恶意?

发布者:唐吉 律师|时间:2021-06-16|141人看过

案件事实:孙某共七次通过某团APP下单入住某酒店的大床房,之后对已入住的七次订单全部进行了一星差评,使用“卫生差(卫生很差、卫生不好),服务不好(服务冷漠、服务差),太差了”等词汇进行评价。对于孙某的评价,该酒店做出了“你这种***又来打差评,是得了别人的好处吗?;尊敬的宾客,对于您在酒店入住期间的经历,我们深表遗憾。您的…”等商家回应。孙某做出差评后,该酒店与孙某电话沟通删除差评未果。该酒店在美团评分有过5.0分、4.6分等,孙某入住、评价期间,该酒店的美团评分为4.6分左右,也有其他消费者给出差评。该酒店认为孙某的差评侵犯了酒店的名誉,导致酒店业绩下滑,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原因:某团系网络消费平台,也系公开评论平台,并无统一的评价标准,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评价和辩论是开放的,原告作为经营者,选择该平台从事商业行为,应当接受公众舆论和消费者的严格监督,对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差评行为系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恶意差评,故被告的差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犯。

律师评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本案中,孙某作为消费者,入住酒店,认为酒店中的服务未达到其合理期待,有权对其所接受的服务进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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