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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攻守之道,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从量刑建议十年六个月到判三缓五 ----以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为例谈辩

发布者:周桅 律师|时间:2022-05-08|54人看过

孙子.虚实篇》中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刑事辩护亦应准确把握攻守之道,因案施策,积极进攻性辩护,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人办理的一起诈骗案,基本案情是被告人王某、张某曾系同事关系,王某以能为张某调动工作、孩子生病就医为理由,先后向张某借款4余万元。其后王某又以相同理由通过张某先后向张某的同事、朋友骗取人民币130万元。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4个月后,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家属委托本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此时王某诈骗一案已经起诉至法院审判阶段,本律师在详细阅卷、会见嫌疑人张某之后,确定了以进攻性辩护为主的辩护方案,检察机关先后四次追加变更起诉,张某由最初的量刑建议10年6个月,最后法院判三缓五,取得了最佳辩护效果。

一、积极辩护,占得先机。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采取了进攻型积极辩护的策略,先后四次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追加起诉的请求,全部被采纳,达到积极辩护的目的。

1、第一次追加起诉,达到认定从犯的目的。本案接受委托时,检察机关已将王某起诉到法院,张某作为一件独立的诈骗案件,准备起诉,辩护人认为王某、张某系共同犯罪,张某系从犯。如果以张某涉嫌诈骗罪单独起诉,则很难被审判机关认定为从犯,而不能实现减轻处罚的效果。而如果将张某、王某二人作为共同犯罪并案审理则张某会有被认定为从犯的机会。于是辩护人向检察官机关提出了以追加起诉的方式,将张某、王某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意见,以追加起诉的形式起诉至法院,为认定从犯创造了机会。

2、第二次追加起诉,固化王某的主犯地位,从而为张某的从犯地位提供有利依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一发现王某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在与王某的辩护人沟通协商后,请求检察机关对王某其他犯罪事实予以追加起诉。

3、第三次追加、变更起诉,准确认定王某、张某共同犯罪数额,减少张某诈骗数额20余万元。

4、第四次追加起诉,确定了张某作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本案中王某最初诈骗张某40余万元,后发展为二人共同诈骗,为保护张某的合法权利,申请对王某诈骗张某的犯罪事实追加起诉。

通过锲而不舍,连续四次申请追加起诉的进攻性辩护,成功实现了认定张某为从犯地位,减少犯罪数额,明确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目的,从而降低了张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博得了法庭的同情,为本案从轻处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注重细节、稳健辩护。在进攻性辩护的基础上,稳扎稳打,稳健辩护,争取减轻处罚。针对张某系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认定了自首情节;先后多次与法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协商沟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虽然本案涉及多名被害人张某家属全部退赔了,进行了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是本案取得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系从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回首办理此案的过程,最大的感受是积极辩护,勇于争取,稳健辩护,扎实细致,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做到攻守有道,转换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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