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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前立遗嘱,身后防纷争

发布者:袁有华 律师|时间:2021-12-14|96人看过

赵某天的父母在其八岁时两人诉讼离婚,赵某天一直随母亲生活,离婚后赵某天的父亲一直都未再娶,同赵某天的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赵某天爷爷奶奶去世时把居住的房屋传给了赵某天的父亲,赵某天的父亲经常对赵某天说自己如果以后去世了,家里的房屋都归他所有。2015年11月赵某天的父亲因病突然去世,赵某天在料理父亲后事时,家里的姑姑们都跑来说赵某天的父亲居住的22间房屋有他们的份额,并且抢占了所有的房屋。赵某天遂委托我们,代理其与姑姑们的继承纠纷案件。

(二)裁判结果 

2015年7月陈律师代理赵某天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合法继承其父遗留的22 间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房屋系赵某天爷爷奶奶遗留的财产,赵某天爷爷奶奶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依据法定继承,应由其所有子女合法继承,赵某天的父亲因病去世,其所有的份额由赵某天继承。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很多老人在晚年虽然对身故后的财产安排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没有订立遗嘱,导致在离世之后,子女亲属之间就财产的继承问题发生很大争议。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我国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即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因此,立遗嘱对于身故后财产分配、防止家庭纷争具有积极的作用。

启示:

现在通行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录音遗嘱等形式。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许多当事人立的遗嘱无效或内容不清,直接导致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无法实现或大打折扣,造成继承人间的纷争。所以,公民订立遗嘱,很有必要由专业律师参与。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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