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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诺负担全部抚养费,事后还能反悔吗?

发布者:周述成 律师|时间:2022-01-05|65人看过

   离婚时承诺负担全部抚养费,事后还能反悔吗?

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9年4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小黑归男方抚养,男方自愿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用。离婚半年后,黑先生变卦,觉得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各项开支将不断增加,白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也应负担一部分抚养费。对此要求白女士断然拒绝,她认为双方在当初的离婚协议中已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用均作出了明确约定,黑先生现在就不能出尔反尔,而且黑先生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家庭也未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退一步讲,如果当初不是黑先生之前一直承诺不用她承担抚养费,还保证其能给小黑优越的生活条件,自己也不会在离婚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对此问题,双方僵持不下,那么黑先生和白女士到底谁说的有理呢?从法律上黑先生能让白女士承担部分抚养费吗?

我们说,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本案中,黑先生与白女士协议离婚时应对当时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黑先生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发生争议时,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并未发生重大变化,黑先生的收入也足以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水平,故该抚养费应由黑先生负担。

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会提出降低或放弃抚养费作为条件,但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又想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因此,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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