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帮助租房者成功违法

发布者:粟宝鑫 律师|时间:2022-03-21|53人看过

前言

 

公司经营往往伴随着租赁事宜,但是租房需谨慎。不仅要各类手续齐全,防止改变出租屋用途、破坏原有结构、转租等行为。更应该了解到真正的租赁方是谁,不能肆意决定责任方。

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强某的委托,指派铸京律所主任律师刘思佳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摘要

 

2021年7月7日,原告北京某开发集团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要求委托强某与同案被告刘某共同承担偿还原告租金损失及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据原告所述:2015年5月26日,原告北京某开发集团公司与北京薇尔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薇尔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房产出租给薇尔美公司,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房产交付给薇尔美公司使用,但薇尔美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且其亦无法联系到薇尔美公司负责人。后经原告查询,薇尔美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核准注销,现原告认为本案二被告作为薇尔美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未通知原告公司申报债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了注销登记,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故应当对原告所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一纸诉状将薇尔美公司股东刘某及委托人强某告上法庭。

2021年8月初,当事人强某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后认为,薇尔美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且原告不是薇尔美公司债权人,故薇尔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其不具有通知原告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进而委托铸京律师事务所应诉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系薇尔美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即本案二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是否具有就公司清算注销事宜通知原告的义务。

 

律师代理意见

 

1、薇尔美公司与原告不存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本案被告强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即本案被告不适格。原告不应将本该由案外人米格公司还款责任错误地归咎于薇尔美公司;

2、原告并非薇尔美公司的债权人,故薇尔美公司注销时没有通知原告的义务。原告明知案涉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均为米格公司,并配合米格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且从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确认其债权,故债权不明且薇尔美公司不属于债务人的情况下,被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更无通知原告的必要,且亦无相关义务。

 

法院认为

1、从形式上看,虽然原告与薇尔美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公司印章后生效”,但合同上只有双方公司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满足合同生效要件;从实际履行来看,原告为米格公司的注册提供了“住所证明”,米格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对此原告应当明确知晓;

2、原告未举证证明薇尔美公司曾实际履行过案涉租赁合同,亦未证明被告刘某,强某曾与原告就租赁合同事宜进行过任何沟通。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薇尔美公司已知债权人,要求二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53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