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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殿明说法-常见法律问题解读第六期-离婚股权分割

发布者:尹敏 律师|时间:2020-03-11|129人看过

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离婚时面临着夫妻共同财产中关于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由于股权的价值性大、复杂性高,根据此前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与大家分享如何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合理的进行股权分割。

 2018年2月9日,李某以其与张某婚姻破裂,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7月3日,海淀区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离婚后,张某得知在2018年2月16日,李某与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某客运公司12.5%股权,以三千万元全部转让给了高某。2018年11月30日,张某起诉李某、高某,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经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高某于2018年2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通过向王殿明律师咨询,张某得知该部分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委托王殿明律师为其维护权利。

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王殿明律师认为本案主要存在的问题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二是夫妻双方对权属发生争议,股权如何分割及非股东的配偶一方与公司就股权价值未能达成一致,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李某的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对股权分割时应不分或少分。购买该股权的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时间又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股权即可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018年2月9日李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2月16日李某便将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高某,因此高某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故法院判决李某与高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转让股权属于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明显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上李某应少分或不分。

股权从内容上由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财产权主要包括股权分红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人身权是根据公司的人和性享有的提案权、表决权等。股权分割时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当然是分割对象,但非股东一方能否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要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就本案而言,李某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丧失共同分割的权利。而某客运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能接受张某提出的股权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应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张某可以取得完整股权。本案中张某取得完整股权,应由张某确定价格。其他公司股东想要阻止股东方进入公司,就要在张某定价的基础上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应视为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可以取得股权。从代理的角度来看,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股权,非股东一方是共同出资方,非股东一方通过“代理”持有公司股份。离婚导致“代理”关系解除,非股东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显名化,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

最终,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原李某持有的某客运公司的12.5%股权全部归张某所有。

关于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您有上文中没有提到的问题,可以随时咨询王殿明律师。

 

王殿明律师,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担任北大方正集团法务经理,自2002年以来已结案件1041余件,在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在婚姻法领域代理了诸多知名案例,对婚姻法的学术研究有很深造诣,带领律师团队坚持并执行“我们只会做精品!”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服务。

本文系王殿明律师原创,著作权归王殿明律师所有,转载请载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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