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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针赔偿146万

发布者:曾振华 律师|时间:2022-03-21|45人看过

事实经过,2016年1月,邓某因关节肿胀到酒泉市肃州区城关医院处就诊,被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医嘱给邓某注射半年长效青霉素,每半月注射一次。邓某遂按医嘱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月4日、2月17日、3月15日、3月27日到城关医院处注射了长效青霉素。2016年4月11日,邓某再次到城关医院处注射了长效青霉素后,感到腹部疼痛难忍,下肢失去知觉,城关医院医务人员没作任何诊断,认为邓某状况是缺钾所致,给邓某注射氯化钾后再未做任何治疗。因邓某情况越来越严重,故被家属送到酒泉市人民医院治疗,酒泉市人民医院治疗后,邓某双下肢仍未恢复知觉,该院建议转至上级医院治疗。邓某转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后,被诊断为血管性脊髓病,治疗一个月仍无好转,经该院建议,转入甘肃省康复医院治疗,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返回酒泉。医院的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事故后误诊误治造成邓某下肢瘫,

律师意见: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没有明确告知,护士违法注射苄星青霉素的操作规程,为尽到注意义务,及时抢救及转院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鉴定意见: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代理人的全部陈述意见,认定城关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其过错与邓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邓某构成一级伤残。

  法院认定:邓某在肃州区城关医院就诊治疗,双方即已形成医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肃州区城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邓某的诉请应否支持。关于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肃州区城关医院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该次诊疗过程中无过错,而经邓某申请,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肃州区城关医院对邓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邓某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且该次鉴定过程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已认定鉴定意见书为有效证据,邓某的一级伤残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所致,故肃州区城关医院应对邓某伤残造成的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城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53605.66元

代理心得:对于医疗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专家,应当明白苄星青霉素又称长效青霉素,该品为青霉素的二苄基乙二胺盐,分子量较大。并且因为苄星青霉素分子量较大,为了达到缓释效果,有利于药物稳定,延长药物的释放和吸收,苄星青霉素在制作过程中加入了缓释剂和混悬剂,而混悬剂具有很大的表面自由能,有自发聚集趋向和增长趋向,该药稀释后易结晶阻塞针头,常常会导致肌肉注射不易成功,有时需要更换针头、更换注射部位重新、反复注射,给患者造成极大的痛苦,同时如果操作不当注射到血管中,极易造成血管堵塞,引起血管栓塞,但该事故发生率极低,根据全世界统计,苄星青霉素注射到血管中发生动脉堵塞的案例不到20例,发生率极低,常常不引起重视,发生纠纷后患者应当及时封存病历及实物,保管好门诊病历,缴费记录等证据。本案中,城关医院没有建立完整的门诊病历,误诊误诊,没有及时转院,所以承担全部责赔偿135万余元。 

王向东律师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从医二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熟悉医疗诊疗流程及病历的书写规范,做专职律师后一直从事医疗纠纷的处理。这个案例是我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机构全部认可陈述意见,法院全部采纳我的代理意见,是完全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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