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说明您的情况
在线预约
发布者:刘细梅 律师|时间:2021-09-14|113人看过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7210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