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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辩护词

发布者:刘琳 律师|时间:2021-11-04|24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犯罪嫌疑人孙浩委托,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指派高景文担任孙浩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嫌疑人和阅卷后,现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情况对孙浩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鉴于被告人孙浩已经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孙浩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在此为其做罪轻辩护。

二、孙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虽然本案的证据材料无法充分、准确的反映本案被告人孙浩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被告人也自愿认罪认罚,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不等于刑事审判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在证据不构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适当的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罚。

三、孙浩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从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孙浩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领导者,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孙浩的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一、被告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实施该犯罪有一定比例的法律认识错误成分在里面,虽然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但是对量刑会有所影响。被告人对基本的刑事法律、税收征管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相对于具备较好的法律知税收征管知识储备的人,同样实施的犯罪,但是主观恶性有差别。

第二、嫌疑人孙浩涉嫌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使国家的发票和税收管理秩序,没有直接的个体被害人,完全系对法律的无知所导致,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恶意,实际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且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主动中止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第三、本案涉案单位宏达皮革公司已经补缴相应的税款,且本案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少已经作为或作了进项转出处理,未给国家的税收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是“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这一立法目的表明,国家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政策导向,是通过惩治破坏增值税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免受损失。本案中被告人孙浩的违法行为虽然破坏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但并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较轻。

五、虽然本案涉案宏达公司已经补缴了应由其缴纳的相应税款,但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继续退补缴一定数额的税款,以此来弥补对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并表明其认罪悔罪的决心。

六、被告人孙浩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功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认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更符合刑事政策,理由如下:

第一、时过境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现有的法律规定关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太低,已经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若机械适用现有规定的数额标准量刑,将导致类似犯罪之间的量刑明显失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利于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直接导致了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混乱的刑罚体系。

第二、最高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以下简称《电话答复》)已明确此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定罪量刑标准已明显滞后、失当。若机械适用《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量刑,将导致类似犯罪之间的量刑明显失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比如,同样是涉税犯罪,根据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增值税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也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从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看,两罪并无多大区别,仅因制发解释的时间不同,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却相差数倍。特别是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虽然骗取税款数额相同,但一个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另一个采取其他手段,两者就可能量刑差异巨大,显然不够公平合理。因此,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实现量刑公正,不宜机械适用《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量刑。故辩护人认为,对于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被告人孙浩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司法精神,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当和量刑公正、人性化。

第三、关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多地法院均灵活掌握立法动向和司法精神,本着罪行相当和从宽从轻的原则,多数类似案件均作了不起诉或适用缓刑的判决,辩护人在此提供部分判决案例供合议庭进行参考。

第四、被告人孙浩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其还有两个年幼孩子需要其照顾抚养,可是被告人却因对法律无知而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孙浩的犯罪行为理应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两个幼小的孩子是无辜的。希望贵院在量刑时可以本着人性化的原则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充分体现法亦有情和判决的社会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可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谢谢!

此致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辩护人:高景文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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