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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否必须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是否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关系不成立是否无继承权?

发布者:王晗啁 律师|时间:2022-03-07|97人看过

近日,本律师接到一起咨询,主要是关于收养是否成立方面以及对继承影响方面的咨询,故为更好解答这个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收养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1999.4.1施行)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四十二: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2001年12月21日,云南省师宗县的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琼。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琼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琼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蔡琼与蔡某关系恶化,蔡某打骂蔡琼,蔡琼与蔡某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琼的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

云南省师宗县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蔡某对蔡琼的抚养从2002年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琼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冯某对蔡琼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典型意义

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同样,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也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三、收养关系成立结论

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

其他

1992以前

《收养法》施行之前,此时对于收养成立的条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有收养的事实即承认收养关系。

 

1992收养法

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999收养法修订后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四、收养关系不成立,是否无继承权?

不必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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