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父母承租房屋拆迁子女与父母共同作为安置人子女起诉分家析产纠纷

发布者:罗小云 律师|时间:2022-09-03|0人看过

原告诉称 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所有,三原告就购买房屋购房款33945元向郭某燕、张某鑫的继承人进行补偿;2.被告张某建、张某霖、孙某、张某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张某鑫与郭某燕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晨、张某杰、张某建、张某皓、张某霖子女五人,张某晨于2004年去世,孙某系其女儿。张某皓于2017年去世,陈女士系其妻子,赵某雯、赵某舞系二人之女。张某鑫于2011年10月16日去世。郭某燕于2014年11月16日去世。 1994年4月28日A号拆迁,张某鑫、郭某燕、张某皓、陈女士、赵某雯、赵某舞作为被安置人,安置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两居室)和二号。2012年郭某燕将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据了解二号房屋被张某霖之妻给卖了。上述房屋系根据被安置人家庭情况获得,故涉案丰台区一号应属于原告所有。现诉至法院。 ? 被告辩称 张某霖、张某杰、孙某辩称,本案涉诉房屋来源是北京市A号拆迁所得。拆迁时间是1994年。拆迁户口张某皓、赵某舞、张某鑫,应安置人口6人,赵某雯和赵某舞当时9岁,实际居住人张某鑫、郭某燕、张某霖、秦某俄(张某霖前妻)、赵某舞(赵某舞)。当时赵某舞和赵某雯不可能分得一居室名额,拆迁时分得一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是张某鑫、郭某燕夫妇,秦某俄家庭分得两套房屋。周转完成后住到给的两套房屋中,原告一天没有居住过,张某杰和张某霖多次提过让他们过来住,他们都不来,长达47年,从始至终未提到过析产的要求。 涉诉房产承租方是张某鑫和秦某俄,张某鑫去世后,郭某燕变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过析产要求。现不同意原告的所讼请求。 张某建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1994年拆迁所得,不清楚拆迁为何将三原告列为被安置人,实际与原告无关,安置的财产并未考虑三原告利益,三原告并未享受拆迁利益,且未对被拆迁房屋作出任何贡献,对于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未出资分文。三原告并未提出具体拆迁政策证明其享有产权,仅凭安置补助协议书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关。涉案房屋应属郭某燕个人财产,郭某燕写有遗嘱给张某建一人所有。 ? 法院查明 张某鑫与郭某燕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晨、张某杰、张某建、张某皓、张某霖五名子女。2004年8月23日张某晨死亡,孙某系其女儿。2011年10月16日张某鑫死亡。2014年11月16日郭某燕死亡。2017年5月12日张某皓死亡,陈女士系其配偶,二人育有赵某雯、赵某舞。1994年4月28日拆迁人(甲方)北京H公司与被拆迁人(乙方)张某鑫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载明:乙方住址A号。正式户口3人。应安置人口6人。2012年12月26日卖方(甲方)北京G公司与买方(乙方)郭某燕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所购房屋位于丰台区一号,贰居室一套。二、乙方同意按成本价购房。三、按夫妻双方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给予折扣,成本价每一年工龄折扣额按标准价高限(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乘以0.9%。购房夫妻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 五、甲方根据有关上述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以下优惠:1.夫妇工龄和,比率66;2.已竣工年限,比率7;3.年工龄折扣率,比率0.9%。七、根据乙方享有的各项优惠,该套住房的房价款为33945元。乙方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1787元。十四、乙方购房后,产权归属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二级市场,其交易规则以国家届时颁布的政策为主。2013年6月15日涉诉房屋登记在郭某燕名下。 ?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A号房产拆迁所得承租公房,后郭某燕通过房改政策购买,并登记在郭某燕名下,故涉案房屋应属于郭某燕的财产。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对拆迁安置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对于赵某雯、赵某舞、陈女士要求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其三人所有,并就购买房屋购房款33945元向郭某燕、张某鑫的继承人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邵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115955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