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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代付运费后能否向托运人追偿?作者/张印富律师18910178175

发布者:王一平 律师|时间:2022-04-03|121人看过

【基本案情】

甲物流公司与乙某于2020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某地运输业务由乙某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乙某结算,与甲物流公司无关。甲物流公司与乙某之间已结清大部分运费,但因乙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甲物流公司向承运司机垫付了乙某欠付的运费XX万元,并通知乙某,乙某当时对此无异议。后乙某仅向甲物流公司支付了X万元。甲物流公司向乙某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甲物流公司与乙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乙某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扣留时,甲物流公司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乙某向承运司机履行。甲物流公司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乙某的债权即转让给甲物流公司,故依照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判决支持甲物流公司请求乙某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

【张印富律师解读】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依据合意发生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当仅能约束参与合意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意之外的第三人,即合同具有相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的内容和履行越来越多地涉及合同外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律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合同法》第8条相比较,增加了“但书”规定。

按照有无合同约定可区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合同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但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缔约方。如,A到花店买花却对花店老板说把花邮寄送给自己的女朋友。

《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1款是不真正利他合同,第三人履行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是一种受到合同约束的、应当作出的行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第2款是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合同效力拓展到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第二种,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523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A委托快递公司送快递给B,但是快递费用由收件人现场支付。

第三种,“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的合同。即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此种情形,在《民法典》颁发之前,法律没有规定。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之不同在于“无合同约定”,不是一种合同类型,而是一个事实行为。

此种情形在日常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如: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或情感,为避免债务人陷入不利境地或帮助债务人摆脱受困状态,或亲属间的相互帮助等;对债务的履行与债务人具有共同利益,为了避免共同利益受损,或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债务人赠与等。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对此,《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该条法律规定,需要符合的构成要件:(1)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4)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在外。

本案中,乙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承运司机对货物进行扣留,甲物流公司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对该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垫付乙某欠付的运费,乙某对此无异议,甲物流公司有权向乙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新联会常务副会长,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第二届、第三届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主任,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优秀律师,优秀党员。中央电视台CCTV-12《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嘉宾律师,《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点评专家,《律师说法案例集》执行主编。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婚姻继承。?18910178175  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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