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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宝马案,案发后至公安定论前的法律问题思考(1)

发布者:肖小冬 律师|时间:2018-10-12|722人看过

前几天发表的关于“宝马男被反杀”一事后,多有询问,多有探讨!个人倾向性意见没有变!第一,加害者在刀掉、死者转身走向宝马车、捡起刀追向死者再次实施刀砍行为之前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主张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使经鉴定致命伤死于这个阶段,也是无罪;第二,争议的就是第二阶段!第二个阶段!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个人意见单纯结合视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需要结合现场具体客观条件!证人证言!加害者的主观心态!死者的人身危险性!死者同行者(或同伙儿,视频中没有看出来,据说有三人)是否对自己仍然具有人身危险性等等综合来判断!首先,不排除现场有“人”在第二阶段进行劝阻,比如,别打了,受伤了,再打出人命了!如果此时,加害者发出,今天我一定弄死他,要他的命,我要杀了他等等语言!那么结合视频所反映的第二阶段加害者的行为,可以说刑法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就可能一致了,那么,加害者当时的心态(极端愤怒、恐惧)下就具有了以追求剥夺侵害对方健康权或者生命权的心态和行为,也就是并不是为了降低或者解除对方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加害行为!第二,也是作为法律人律师的我比较担忧的,就是,对特殊防卫权可以致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扩大解释所可能带来的消极极端影响!结合本案,假设死者在第二阶段没有走向汽车,而是躺地上或者跪地求饶,那么,加害者仍然“施暴”,从而致死?也属于正当防卫吗?虽然起于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在行凶”!因此如果一旦做作扩大化解释,那么就会传递出,符合特殊防卫权,对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等行为,可以不加区分,直接干死他!干死他!对于行凶者呢,一旦我选择了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等行为,那就必须走到底,把对方干死,干死,否则就是一条不归路,不把对方干死他就会把我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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