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9月22日作为被害人的律师出庭要为被告人“辩护”!

发布者:肖小冬 律师|时间:2018-10-12|854人看过

9月22日中院开庭审理故意伤害罪(致死)案!我代理被害人一方,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上周五赔偿款到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被告人的行为!特别的是,被告人家属基于对我的认可,希望我出庭发表意见,争取对被告人判轻点!我的委托人明确答复,给我的律师支付律师费,同意夏律师出庭发表有利于对方的代理意见!对方同意向我额外支付费用!这是我第一次,在同一个案子,双方当事人都向我支付律师费用!这就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如何当庭发表的意见被我的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认可和接受!如何让坐在我旁边的三分检副检察长和审判席三中院副院长认可!说话尺寸拿捏问题律师有原则、有底线、也有温情,让对方满意又让我方接受,同时又不能让自己的身价降低!我准备好了!

上午庭审,气氛还是剑拔弩张的,对方辩护人搞证据突袭,临时提交证据,被三分检副检察长明确拒绝!提交的证据是医院病历,住了14天院居然缺失!缺失!!缺失了7天的病历内容!我能听明白对方想表达的意思!但表达方式没把握好!跟检察院就这个问题交锋了好几个回合!这也是我昨天提到的关于第三条需要根据庭审具体事态来决定是否展开,因此,临时决定还是点到为止,不做展开。我想说的其实就是对方辩护人想表达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当然具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已然说明!但是结合住院第一天开始没有立刻手术!没有进行重症监护!从未下发过病危通知书!住院14天后突然死亡!缺失7天的病历档案!从救治过程来看,医院当初是不认为有生命危险的……因此,在没有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前,不能肯定医院有过错,最起码是合理怀疑医院的诊治可能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换句话说,如果医院及时、全面、专业的无过错的进行救治,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不一定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是一个激进的表达……一个星期前,我曾今跟对方说起过,按照我的思路,对方其实可以做的更好!那就是,及时足额赔偿谅解以后,支持家属立刻提起医疗事故纠纷,争取在刑事案件开庭前拿到,是否具有医疗过错的鉴定报告!可惜可惜!量刑建议7~10年,目前来看把不利于被告人的消极因素降低到了最低,7年有期徒刑可能性很高!只是惋惜,对方如果做的更好一些,判7年以下还是可以争取的!死者很冤,被告人也有点委屈!冲动的代价

9月23日12点多,接到三中院法官电话(节假日没休息)告知,因为我当庭发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关于第三条意见,当天下午,法院就去医院调查取证去了,但医院提供的全部病历没有CT片子,询问我片子的事情……,事情有点小僵持了!法官告诉我,夏律师你不当庭发表第三条意见,法院是不会查的,对方搞证据突袭我们也不会查的,但是现在家属不提供给我们CT片子,夏律师你就得把当庭发表的第三条意见撤回,哎!分量够足!所以说嘛,该花的钱一定要舍得花,事实告诉对方,夏律师出庭几句话对得起这笔钱!参加婚礼,借喜庆气氛祝愿新人和各位朋友节日快乐!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0739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