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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再审那些事

发布者:王阳震 律师|时间:2021-11-05|35人看过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二审之后,在经两级法院审判后仍旧不服裁判,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再审程序,实现权利的救济。

再审、二审傻傻分不清楚?

再审和二审最大的区别是二审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这意味着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

其次,启动二审和再审都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但期限不同。刑事案件当事人提起二审上诉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裁定书送达五日内,民事案件当事人提起二审上诉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十日内。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只要在上诉期内上诉,就可以启动二审。而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需要有法定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证据不充分、不确实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般有三种方式启动再审:

1、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2019年启动再审的孙某果案是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之后提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起的再审。

2、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例:原审被告人赵某系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水泉镇村民,其父亲为该镇政府退休职工。赵珍贵在其父亲因病去世后,未将其父亲遗体火化而埋葬,并花费4000元人民币委托阳原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办理了一个假火化证,之后利用该火化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县财政局申请领取死亡抚恤金10万元。

张家口市蔚县法院以赵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张家口市检察院通过案件备案审查发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认定赵珍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于2014年6月26日向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张家口市中级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再审改判赵珍贵无罪。

此案原判属冤错案件,张家口市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予以纠正,有罪改判为无罪。本案争议焦点是赵珍贵使用假火化证申领死亡抚恤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是基于死亡的事实而非火化的事实,赵珍贵作为其已故父亲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死亡抚恤金,其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3、当事人申请再审,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上向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百香果女孩杨某被杨某毅奸杀案,一审判处杨某毅犯强奸罪,处死刑, 二审法院改判杨某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某家属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申诉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被告人杨某毅强奸案进行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某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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