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桃 律师|时间:2020-12-18|81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且赔偿金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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