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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坐公交车出事故由谁担责?

发布者:杨焕文 律师|时间:2020-07-15|540人看过

   【贵州一大巴冲进水库】7日中午12时左右,在贵州安顺,一辆载有学生的公交车一头撞坏道路护栏,冲进在安顺市虹山水库。

    目前当地各部门正在全力抢救,伤亡情况尚不明确。

    那么,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告诉你乘坐公交车出事故由谁担责?坐公交车出事故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

    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

    例如,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

    3、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公交公司不担责。

    例如,有人突然横穿马路,而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则司机突然刹车的行为,只要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5、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实践中,也不乏乘客在公交车乘车过程中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案例。例如,在车上被盗窃、性侵或被他人殴打伤害等情形。此种情形下,因乘客所受伤害并非系由承运人的行为所导致,亦非承运人的过错所引起,公交公司对于第三方的刑事犯罪行为,是无法预知、不可预料的,原则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专注民商法领域、刑事辩护领域、知识产权维权等领域的案件代理,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除外。对于我们通常意义的长途大巴等有所谓的车票,但是作为公交车而言,往往没有所谓的车票的概念,这里就需要根据日常行为习惯去判断,对于公交车,参考合同订立习惯,乘客在站台等候就是要约,公交车司机将车辆停到站台就是承诺,乘客上车就可以理解为客运合同成立且处于履行中。对于是否买票,个人建议不作为客运合同关系形成的判断要件之一,因为公交车往往采取的是先上车后买票,可以近似得理解为买卖合同中,先发货后付款,此外在乘坐公交车的乘客中,还有一部分乘客是免票的,比如不足一米的孩童,或者刷老人卡或者出示老年证的老年乘客。所以只要登上公交车的踏板时开始,客运合同就已经发生效力。

    在客运合同生效的同时,公交公司也就负担了保证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意外或者事故,如果意外或者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乘客导致的(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那么相应就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公交公司再向没有尽到审慎义务的公交车司机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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