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姻,应该是什么样子?轰轰烈烈,不顾一切;相濡以沫,执手到老;平淡如水,相敬如宾。也许,真正的爱情应该是两个人,彼此理解,互相尊重,不缠绕,不牵绊,不占有,然后相互扶持,一起经历生活的酸,甜,苦,辣,咸。婚姻本就不是奢侈品,婚姻本来的面貌就是平凡而温暖的,像一件日用品,或许会有瑕疵,却足可以抵得住流年。
今天来到节目现场的郭女士,将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吕丛律师,还有我们本期的帮忙团成员,资深的心理咨询师中华老师,一起聊一聊她在婚姻中遭遇了哪些问题。
案例回顾
相恋七年,结婚八年,拥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是什么原因让曾经相爱的人走到婚姻的尽头?又是什么样的遭遇让郭女士希望婆婆家拆迁的份额中有自己儿子的一份?让我们一起看看郭女士在自己的婚姻中到底经历了什么。
郭女士和她前夫相识于网络,刚认识的时候,郭女士觉得前夫是一位孝顺且有责任心的男人,感觉这个男人可以给自己想要的安全感,是一个可以托付终身的人。
2011年12月郭女士与自己的前夫领的结婚证,2012年10月举办的婚礼,办完婚礼没过多久郭女士就怀孕了,由于怀孕郭女士的身体状况一直不是很好,医生建议休息,就这样直到2013年孩子的降生,郭女士和她前夫二人都处于没有工作的状态,生活来源依赖双方的老人资助。
对于一个新生命的到来,一家人是喜忧参半,喜是两人喜获爱情的结晶,忧则是两人都没有工作,以后的生活怎么办!这个时候郭女士前夫的一个朋友,希望郭女士的前夫和自己一起去外地做生意,答应每个月给郭女士前夫5000元作为工资。可没想到好景不长,工资只支付了九个月就没有再支付,虽然朋友没有再支付给郭女士前夫工资,但是朋友间的情意让郭女士的前夫一直和这位朋友一起干到了2017年。
2013年一直到2017年,郭女士的前夫只换来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此时郭女士的前夫没有工作,丧失经济来源,脾气还变得特别暴躁,经常在家里跟自己的亲人莫名其妙的发脾气,这让郭女士忍无可忍选择了离婚。
离婚协议中写明郭女士前夫外出打工期间,朋友所欠的40万中有17万归郭女士所有,孩子归郭女士抚养,男方每个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生活陷入困境的郭女士,想到自己离婚时婆婆家整好拆迁,自己儿子的户口一直跟随父亲在婆婆家,拆迁补偿是否应该也有自己儿子一份呢?面对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的17万元郭女士能要回吗?从离婚至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的前夫,郭女士能替儿子主张应得的抚养费吗?面对郭女士一系列的问题,锁定今晚18:38分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吕丛律师将为她逐一解答。
律师支招
根据郭女士的诉求,吕丛律师首先对于离婚的时候已经在进行拆迁的婆婆家的房产进行了分析。
郭女士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上,我们看到婆婆家当时拆迁时候所签署的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主要是针对的是直管公房,根据咱们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也就是说郭女士婆婆家拆迁只是针对于房屋本身的一个拆迁,补偿也是针对于房屋面积来进行补偿,在协议中完全没有涉及户口的问题。所以婆婆家拆迁的份额是没有郭女士的。
郭女士在和丈夫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婚内40万元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现在对于郭女士来说当务之急是让债务人获知由于离婚,债权已经发生转让的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再次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关于郭女士与爱人在离婚时关于孩子抚养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郭女士可以依据相关的婚姻法,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来说抚养义务是必须要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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