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初步解析商标不侵权之诉,通过援引《民事诉讼法》《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结合有关案例分析,阐述商标不侵权之诉的法律基础和制度适用。
商标不侵权之诉,是指当事人因对法定商标权利范围的界定存在争议而提起的不侵权声明诉讼。在2000年前后的一段时期,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维权”行为,即商标权利人通过对代理商、销售渠道或社会公众发出律师函、警告函或相关新闻信息,声称某某厂商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但是在给该名厂商的销售市场造成动荡之时,权利人却长时间不采取下一步行动。该种行为造成被警告人非常大的困扰但却无计可施。有鉴于此,中国的商标不侵权之诉制度是在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需要成立的。在商标法全面修订的过程中,立法者通过引入商标不侵权之诉制度,一方面尊重并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商标使用者提供了有效的商标纠纷解决手段。
首先,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定来确定案件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不侵权之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就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诉讼请求成立:1. 被诉商标是合法的、有效的,且被授权使用或者申请注册;2. 原告的使用行为属于法定的商标使用范围内;3. 原告可以证明通过使用该商标不会造成混淆;4. 被告不能证明原告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引用给力电子诉振华电子商标不侵权纠纷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商标不侵权之诉的适用做出明确解释。振华电子指控给力电子在其产品上使用"ZHENHUA"字样侵犯其商标权,而给力电子则以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其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给力电子的请求成立,理由是:尽管振华电子是"ZHENHUA"商标的注册人,但其并未进行使用,而给力电子使用该商标是为了指示商品的真实来源,不会误导公众,因此不构成侵权。
此案为今后商标不侵权之诉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和应用指南,包括商标的合法性、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否会误导公众等要素。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理解并精准把握商标不侵权之诉的适用要件及法理,是避免商标纠纷的重要方法。对于法院来说,准确评价商标不侵权之诉的相关事实并审查其法律关系,是保障公平司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
以上内容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商标不侵权之诉的法律逻辑,也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恰当地处理实际中的商标纠纷,从而有效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对立法精神和案例解析的深入理解,对商标不侵权之诉有更深入的理解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