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法,借款合同法律常识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4/10 11: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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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时有必要签署贷款协议吗?贷款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以下小系列详细介绍了贷款合同。欢迎您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贷款合同的法律知识
一、贷款合同的概念:贷款合...
借钱时有必要签署贷款协议吗?贷款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以下小系列详细介绍了贷款合同。欢迎您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贷款合同的法律知识
一、贷款合同的概念: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贷款合同通常是书面形式
1.贷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有形地表达其中所含内容的形式。
三、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四、贷款合同还应包括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本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标的物;
(3)数量;
(4)质量;
(五)价格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贷款合同的内容不完整,如何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争议,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标的物、数量的,一般应当确定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六.合同签订和履行地点的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或者盖章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未签订,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同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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