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儿女购买大宗财产时,如何避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4/1 11:22:29 7 人看过
人们常说七年之痒,即爱情或婚姻生活到了第七年,可能会因生活的平淡规律,而感到无聊乏味,到达厌倦期要经历一次危险考验,今天的当事人赵先生也是在婚姻的第七个年头,出现了危机。 ...

人们常说七年之痒,即爱情或婚姻生活到了第七年,可能会因生活的平淡规律,而感到无聊乏味,到达厌倦期要经历一次危险考验,今天的当事人赵先生也是在婚姻的第七个年头,出现了危机。

 

赵先生跟自己的爱人是2013年认识,于2014年结婚,感情也一直挺好。2016年,双方有了一个女儿,且在子女教育这块俩人出现分歧,最终婚姻走向破裂。对于离婚,赵先生夫妇没有异议,俩人同意将女儿的监护和抚养权交给赵先生,但是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歧义。

父母出资为儿女购买大宗财产时,如何避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赵先生讲述自己的爱人想要他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赔偿,赵先生不同意。赵先生认为虽然自己名下有两处房产,但并不属于自己。

 

 

2004年,赵先生发父亲借自己的名字买了一套房产,这个房产是以贷款形式购买,房屋贷款还的款,都是由赵先生的父亲一手还的,赵先生没有任何参与。

 

赵先生的父亲之所以用赵先生的名字买房,是因为父亲年龄比较大了,当初贷款的时候,批不了那么多年,只能用赵先生的名字办理贷款。

 

2004年购买的这处房产总价为70万,首付款交了13万,剩余的57万办理了20年的银行贷款,另一套则是为了赵先生结婚用做新房于2013购买的。当时赵先生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就用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抵押出来的钱购买了新房,进行结婚居住用。

父母出资为儿女购买大宗财产时,如何避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在办理抵押还款手续时,银行也以父亲年龄大为由,拒绝办理。最后,赵先生以父亲的房子去抵押,然后由儿子来还贷,做了这么一个贷款形式,分期是10年,不过还款都是赵先生的父亲去还的。

 

2013年购买的这套房总价是180万,首付交了50万,剩余的130万是通过抵押父亲名下的另一套房,全款交齐的。房本写的是父亲的名字,办理还父亲房屋抵押贷款时,因父亲年龄大,写的也是儿子的名字,但实际的还款人主要还是父亲,赵先生说自己的妻子想要现在结婚居住的这套房产,赵先生觉得这是父亲的房产,跟她没有任何关系,赵先生觉得房子如果是自己买的,用自己的工资一点点去还,她想要分割没有问题,但是房子是用父亲退休金还的房款,如果离婚时跟妻子分割了,着实不合理。

 

2004年购买的这处房产,当时办了20年的贷款,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赵先生的名,但实际还款人却是赵先生的父亲。

 

我们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婚前交付的房屋首付款,与还贷部分,应与赵先生的配偶无关。但是在还贷款期间俩人登记结婚了,那么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会进行分割呢?赵先生父亲的出资又该如何认定呢?

 

此外这处房为商住两用性质,买下后一直在出租,房屋的经营、包括找租房和一些中介及生活缴费,都是由赵先生房父亲在管理。

 

虽然房子出租的事宜都是由赵先生的父亲在管理,但因为2014年赵先生办理了结婚,房子又在赵先生名下,那么对于婚后取得的租金,是否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父亲对房屋的实际经营管理,又会对案件的走向起到哪些影响呢?

 

 

带着上述问题,赵先生来到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栏目组邀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现场为赵先生答疑解惑。

 

北京<a href=.yunhelaw/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事务所王兴华律师
 
 
 

问题一:结婚之后,父亲再还的这一部分,到底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说就应该是属于父亲的财产呢?

 

王兴华律师表示:如果说在结婚之后,在赵先生的账目下也做了一些还款,这就得证明这个款确实是赵先生的父亲出款还的,这样的话,这个房子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原则上来说,如果没有还贷款的行为,那么跟夫妻财产也没有关系。如果说现在能够证明还款都是父亲在还,跟夫妻权益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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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赵先生确实用父亲的钱在还款呢?

 

王兴华律师分析:房子是2004年购买,赵先生是2014年结婚,考虑到零几年大家使用现金的习惯,因此在细节上只要证明是2014年结婚之后,大量的款项都是由赵先生的父亲去转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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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婚后父亲还的这部分房款能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一种赠与呢?

 

王兴华律师认为并非赠与。因为在父母对子女赠与这件事情上,一般是指购买房屋的时候,把房屋写在谁名下,一般是指婚后,因为这个房子最初写就是写在自己孩子名下,不涉及婚后买房写谁名下的问题,所以不涉及赠与。

 

赠与是指婚后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子夫妻两人的名下,等于说一半是赠与儿媳妇的,如果说即便婚后买的房子,你写的只是自己孩子的名下,他原则上是针对自己的孩子,而没有针对自己的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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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房子婚后出租的每个月的租金由父亲在管理,那么涉案房子如果说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他婚后出租的这部分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兴华律师表示:如果说是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而且夫妻二人又进行了管理出租,这个就容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收入。如果是借名买房,或者即便没有认定借名买房,但是确实是夫妻进行管理使用的,这个租金收入使用问题还是有更多争议的,因此,赵先生2014年购买的房子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借名买房,即便认定不料,也应该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而且婚后关于还款的部分,因为从这个证据上来说,如果证明所有的还款都是从父亲名下还的,跟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跟女方也几乎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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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赵先生2013年购买了一处房产,用父亲的房子作为抵押,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由赵先生的父亲转账给赵先生还款,那么对于这套房产该如何认定?其中的出资该如何理解呢?

 

王兴华律师分析:首先从法律关系来说,涉案房子写的是男方的名字,就应该首先对方房屋购买人就是男方;其次,涉案房子是一次性付款,首付如果是赵先生的父亲出的钱,这个关系应该认定为房屋的所有权取得跟父亲关联很大。

 

其实第二笔银行贷款,用父亲的房子抵押贷款,共同贷款人只写赵先生自己,那这样的话,这笔贷款的实际贷款人就应该是赵先生,而不是他父亲,所以买这个房子,从法律关系来看应该是赵先生和父亲共同购买,登记在赵先生的名下。

 

 

 

另外赵先生买过房子之后很快结婚,这一笔款如果完全是婚后赵先生夫妻共同还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部分,相当于赵先生的妻子在房子上付出一定的贡献,那么在离婚时,法院就会酌情考虑判决,不过判决的部分相当小。但这个房款绝大部分是父亲进行还的,所以把法律关系一一理清,涉案房屋跟儿媳妇关系不大。

 

听了京云律师的解答后,赵先生终于解开了心中的疑惑,并对王兴华律师及《律师帮帮忙》栏目表达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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