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勤视点 |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谈谈恋爱期间的赠与、借贷和彩礼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3/1 14:35:08 2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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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安卓然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引言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诗谣千年传唱,自古而今,相爱的人们总是想把最好的送给对方,然而情转薄时,又难免生悔。恋爱中的往来,往往不会明示为赠与、借贷等法律概念,因此也为款物性质留下了解释的空间。如何区分恋爱中的赠与、借贷和彩礼,从而判断可否要求返还呢?让我们一起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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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借贷与赠与 

  对于恋爱中的款物往来,首先需要判断其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不要求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而是自收到借款之时即告成立,借款人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同样没有订立书面赠与合同的要求,自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际,也即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变更登记后,赠与即告完成。对于金钱往来,则在收到款项之时,赠与即已经履行完毕。


  由此可见,恋爱中的借款和赠与,在表现形式上是高度相似甚至相同的,区分二者的关键即在于考量当时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在发生纠纷时,双方也往往对于实际收取款项的事实没有异议,而是对于款项性质存在不同的认知。那么,当走到法庭之上,法官通常会如何进行认定呢?


  首先,对于双方在款项往来时明确为借用或赠与的,根据双方明示的意思表示进行认定;对于未明确款项性质的往来,则需结合金额大小及含义、往来时机、双方的前言后语等情形综合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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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的,需要注意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俗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尤其是在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基于感情维护而进行赠与的情形是较为普遍的,因此,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并要求返还的一方,需要首先对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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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约财产(彩礼)与一般赠与 

  确认了不存在借款关系后,还需要对于一般赠与和婚约财产(特殊的附条件赠与)进行区分。


  对于一般赠与而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1,而赠与完成之后,即金钱、动产完成交付或车辆、不动产等办理完毕过户后,如无特殊情况,则不可再予撤销或要求返还了。


  而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也就是俗称的“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畴。婚约财产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单列出的一项三级案由。


  要求返还婚约财产(彩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通说认为,彩礼是一种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解除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因此,一旦被认定为彩礼的,即可要求返还。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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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审判实践中,通常会如何界定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呢?


  彩礼作为我国民间婚俗的一种,其认定与当地风俗具有密切的关联。《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指出:“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因此,认定款物是否属于彩礼,首先就要考虑婚姻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其次,则考察诉争款物是否与结婚联系,以此与为表达、促进感情而作的一般赠与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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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赠与中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 

  最后,对于不属于借贷或彩礼的赠与,还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要求返还:


  1.法定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特别的,如恋爱中的一方已有婚姻、家庭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赠与,其配偶可以基于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确认无效,这时,配偶有权要求接受赠与的一方返还受赠的财产,通常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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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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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然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现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卓然律师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代理及企业合规,办理或参与多起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执行等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并参与多个企业并购、股权投资等非诉讼项目承办工作,以精湛的专业水准与勤勉的执业精神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委托人的好评与肯定。


安卓然律师并为多家国有企业及其他大型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客户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公司治理、劳动人事、企业合规与内部管理、合同审批与法律文件起草、业务开展、公关宣传、员工培训等多方事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服务客户包括八大处整形、美诺餐饮、大象慧云,京民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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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律师,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毕业当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民事诉讼类案件,同时兼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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