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安全法出台,六大亮点值得关注
11月7日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界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了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共七章七十九条,体现了三个基本原则,即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共同治理原则。在内容的制定上,该法有六个值得关注的亮点。
一、明确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二、除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对新型网络犯罪也作了相应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三、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四、《网络安全法》专列一节,提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点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五、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第七十五条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六、对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专章进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