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诉讼时效,关于继承法诉讼时效的一些意见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1/10 1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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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的,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的,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受侵害二十年以上”,而《继承法》第八条规定:“因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自继承之日起已超过20年,则不得再进行备案。诉讼。”
目前,我们不会对诉讼时效开始日期的差异发表评论。上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剥夺或消失。
民法总则“不保护”的是上诉权。权利人仍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在行使起诉权时,往往会出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期间且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期间的限制。在实际审判中,法院通常会通过调解让当事人自愿达成履约协议,但《继承法》规定“不得再诉讼”,甚至无法行使起诉权,更谈不上通过法院调解自愿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事实上,涉及继承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人造血缘关系。他们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细胞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如果当事人自愿通过法院调解承担维稳义务,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团结。但《继承法》规定的“不诉讼”无助于稳定财产关系。反而会导致长期的争吵甚至敌意。不能发挥立法初衷的作用,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如果继承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民法中的规定一致,将会取得更好的调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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