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3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这或许意味着未来商业银行全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后,保险资金可参与其中。
2016年3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第六条提到“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并进一步解释道“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对保险资金组合运用有一定分散化效应,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面对允许险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界针对未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后,险资是否可以将不良资产证券化列为投资的一个方向展开了探讨。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保险资金未来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
一方面,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景比较乐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的增速加快,在这种大背景下,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商业银行消化不良余额的重要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近年来,保险业也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进行着有益探索。2015年9月,保监会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3月8日,保监会又发布《征求意见稿》,如《征求意见稿》正式通过,保监会无疑将会针对保险资金参与资产证券化制定更加细化的规定。
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其投资以稳健为主,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而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很多法律风险和现金流波动风险,因此,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未来要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有很多困难要解决:
一是就政策方面而言,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推进险资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但是监管机构并未就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松绑。按照保监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且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这对于不良资产来说很难达到,因此,未来还需要相关部门就保险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政策方面的松绑,就不良资产的评级、风险管控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对于保险机构来说,不管是作为发行机构还是投资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仍可说是处于空白,这与资产证券化对参与者经验和能力的要求形成明显差距,因此,保险机构首先要从参与正常类资产证券化开始,在参与正常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程中积累足够的经验,提升识别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是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不仅要建立投资前、投资过程中的监管,还要建立并细化处罚机制,对于有违规运用资金的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全面保障保险资金投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