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协议归妻子,属赠与还是财产约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1/2 11:49:25 9 人看过

案件详情:

委托人伍某,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与丈夫秦某于1994年6月7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月13日生育女儿秦小某,于1999年购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因秦某工作关系,双方经常分居两地,由伍某一人照顾女儿和家庭。 2012年6月,伍某发现秦某与第三者阳某在2005年已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还于2012年4月为第三者购入房产。秦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012年12月16日,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南山房产归伍某及女儿所有,离婚是因秦某出轨引起,秦某愿意承担一切后果。2013年7月26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秦某同意将南山房产属于秦某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入伍某名下,秦某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伍某曾携带女儿与秦某团聚,并尽力修复夫妻关系。秦某虽多次承诺会与第三者断绝关系,但他仍继续与第三者同居生活,甚至还逼着大家一起居住、共同生活。双方因秦某出轨事宜多次争吵,争吵过程中秦某多次对伍某实施言语恐吓和身体暴力。 伍某与秦某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对这段婚姻也已失去信心,希望能够解除与秦某的婚姻关系,并为自己和女儿争取合法权益。于是,伍某找到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委托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提起了离婚诉讼,主张按《协议》分割南山房产。

律师策略:

2014年12月8日,伍某首次与律师进行了面谈咨询,介绍了其20年婚姻、夫妻财产以及秦某出轨的情况,希望寻求律师的帮助。经过仔细倾听、分析,律师告知她有三个诉讼策略选择:1、离婚诉讼;2、要求第三者返还购房款和已付抚养费;3、不离婚,仅进行南山房产的确权诉讼。律师详细向伍某分析上述三个诉讼可能出现的法律结果和风险,并给予初步建议,同时耐心解答伍某疑惑,安抚其情绪和心理创伤。

经过面谈,伍某希望律师帮助处理与秦某的离婚诉讼、秦某和阳某的重婚罪诉讼事宜,并为其争取南山区房产的全部产权。

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与伍某制定案件计划,决定先与秦某协商谈判,秦某不配合再进行离婚诉讼,视情况开展其他诉讼。同时,指导伍某如何与秦某协商谈判,注意保存好秦某出轨材料、协议材料等重要关键证据,并留心收集秦某其他出轨材料。

2015年1月14日,因双方协商不成,律师代伍某正式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孩子归伍某抚养、南山房产归伍某个人所有、分割秦某名下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秦某赔偿因擅自转给第三者款项用于购房而给伍某造成的损失、秦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秦某收到诉讼材料后,对伍某进行了强烈的言语攻击。律师一方面安抚伍某心理,鼓励并指导其积极面对;另一方面定期与法院沟通,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开庭前夕,伍某收到秦某发来的《律师函》,主张撤销南山房产的赠与。为此,律师特意就该《律师函》进行回函,重申双方就该房产所签订的《协议》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秦某的赠与协议。

案件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准许伍某及秦某离婚;

二、婚生女归伍某抚养,秦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三、秦某对婚生女享有探视权,每月两次,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南山的房产归伍某所有,秦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伍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婚姻家庭中妇女儿童处于弱势的案件。妻子伍某专心相夫教子,操持家庭大小事务,而丈夫秦某却严重违背夫妻应相互忠实、扶持和抚养孩子的义务,一边长期与婚外第三人同居生活并育有子女,一边不承担家庭责任。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本案依法可判予离婚,并且秦某作为过错方,应当向伍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本案法官认为,因秦某签订的《协议》,将价值近600万的房产协商归伍某所有,已经具有一定补偿的意义,足以弥补伍某的损失,故不再另行支持伍某的赔偿请求。 另外,本案还涉及双方就房产所签的《协议》,是属于对秦某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该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离婚案件中的典型案情之一。为此,代理律师从情理和法理角度进行论述,最终法院认可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的辩论观点,将《协议》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判决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 这不仅仅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还是一起典型的需要维护弱势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在案件处理的过程当中,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一方面时刻关注女方的心理动态,及时安抚伍某心理,鼓励并指导其积极面对和处理;另一方面定期与法官沟通,积极推进案件的进程。最终,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不仅保障了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和孩子的最大利益,还让当事人尽快脱离了不稳定的焦灼状态,重拾生活信心。(本案由盈科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承办;主办律师: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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