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帮忙|姐姐将父母留下的房产占为己有,其他子女还有份额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26 11:12:05 40 人看过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今多子女家庭中,关于房产的拆迁、继承可谓是家务事中最让人烦心的事。伴随着我们特有的房子情结,一个残酷的事实摆在了眼前,兄弟姐妹的感情在房产面前不堪一击。难道真的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亲情吗?

来到节目求助的朱女士一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原本父母的承租房现在变成了姐姐一个人的拆迁安置房,房产早已成为姐姐的私有财产。到底姐姐这么做有没有道理?父母的房子是不是也应该有其他兄弟姐妹的份额?关注19:08分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崔爽律师将为朱女士分析该如何合理合法的解决目前的纠纷。


案例回顾

早在1953年,朱女士的父母获得了单位的承租房。1963年的时候,朱女士的姐姐从北京插队到东北,1991年才回到北京。姐姐回北京之后一直和母亲居住,两年后母亲去世。2000年的时候,在其他兄弟姐妹不知情的情况下,姐姐取得了原父母承租房的租赁合同。2006年该承租房实施原拆原建旧房改造项目,姐姐写了一个困难申请,同时表明兄弟姐妹不与姐姐争房产,同意将此房产落户在姐姐名下。

而对于拆迁这件事,其他兄弟姐妹都是毫不知情。直到去年也就是2017年2月19日,一家人关于房子的分配问题,开了家庭会议。会议中关于原父母的承租房,后来变为姐姐的承租房一事,姐姐已经全权交给自己的儿子来处理。姐姐的儿子在2017年2月19日写了一个保证书,保证用他自己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在四年后可以上市交易的时候,将卖房所得的房款补偿给其他兄弟姐妹。

在这次家庭会议之后,朱女士等其他兄妹发现姐姐竟然搬走了,而房子竟然已经通过链家地产在进行出售,最终成交价是958万元人民币。其他兄弟姐妹得知房产出售又联系不上姐姐,情急之下其他的兄弟姐妹于2017年5月27日以“房产确权”为缘由,将姐姐告上法庭。

最后这场官司法院判其他兄弟姐妹输,这让大家很不理解。虽然承租房没有继承权,但是承租房变成了利益之后,应该有每个子女的利益。到底朱女士等其他兄弟姐妹还能不能拥有该房产的份额呢?让我们看看崔爽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听完了朱女士的叙述,崔爽律师从法律的层面帮朱女士对自己家的事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

咱们以朱女士叙述中的三套房子作为基点来梳理这件事。首先我们说承租房是原父母承租的,其实承租房有两种,第一种是房管局作为出租方,承租给当时的老百姓。还有一种是原单位作为房子的出租方,出租给自己单位的职工。原则上讲承租人一方去世,他的配偶可以被变更为承租人,如果配偶也去世的情况下,应该在子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终推举出一个人作为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纠纷原单位或者房管局基本就是维持现状。现实中也不免会出现某位子女,在家人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利用一些方式将承租人变更。

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到期以后如果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也就是虽然没有签书面的租赁合同,但是还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就是说我们还在这住,还在交租金,出租方也还依旧让我们在这居住,这就叫不定期租赁合同,事实上还是有合同关系的。那么在朱女士家人的事情中,房子是在事实的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该套房子在06年被拆迁的时候,被拆迁安置人一定是承租人,那这个时候的承租人其实就是大姐,这也是为什么后来大姐能顺理成章的拿到房子产权的原因。

我们再来看看关于朱女士等其他兄弟姐妹关于起诉的事情。当时,朱女士起诉这900多万的房子产权归兄弟姐妹共有,这个诉由有问题。上文已经给朱女士分析了房产的原因,那么事实就在这套卖了900多万的房子是通过承租房拆迁得来的,那承租房拆的是大姐的。

现在的核心问题在于其他兄弟姐妹认为大姐在取得承租权的手续和这个过程是有问题的。但是截止到目前,也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去推翻在2000年大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这就是说,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推翻她作为承租人这个事实的话,那么房子在拆了以后就是大姐自己的。目前,我们可以做的就是搜集一些证据,让大姐儿子的保证书落到实处,把现在保证书中需要满足的条件,尽量满足,确保最后其他兄弟姐妹可以拿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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