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23 11:40:21 18 人看过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受理,并符合格式要求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无效请求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交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仍有可能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由于已经被正式授予专利权,因此在这一阶段能够进行的修改与授权之前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相比,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按视为撤回处理;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在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而需要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有关期限的,只要在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允许延长。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此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终止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后所作出的决定有三种类型,即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和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有时会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候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是维持专利权有效,则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继续进行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如果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则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如果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则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无需继续进行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由此可见,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与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有密切的关系。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否及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直接关系到能否为专利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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