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帮忙|一份协议,两次公证遗嘱,这套房产到底怎么分?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17 11:23:29 10 人看过

征集

12月11日,节目播出“华银城”三位业主维权的案例后,不少华银城业主都在和栏目组咨询相关法律问题,现栏目组将就该项目面临的法律纠纷,广泛征集线索和当事人,组建律师团队,让业主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019年5月交房,如果不能如期交房则属于开发商违反合同条约,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后,就是双方返还的情况,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参考合同来执行。

现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将征集有同样诉求的朋友,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意者请直接后台留言,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和姓名,您所购买的时间和交房的时间,也可以拨打栏目热线报名维权4006664885。

兄弟姐妹之间本应相亲相爱,相互扶持,这毕竟是一份血溶于水的手足亲情。可是王女士与自己的兄弟姐妹却因为一份全家同意的协议,两次父母的公证遗嘱闹的要上法庭的程度,兄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已经故去的两位老人又为何要两次公证自己的遗嘱呢?

案例回顾

早在1995年,王女士父母单位销售福利房房改,父母居住的房子需要购房款5万7千元,当时父母表示:哪个子女协助出这笔购房款,将来这套房子就归哪个子女拥有。王女士和爱人上量好,帮父母交了4万7千元的购房款,父母自己交了剩余所需的一万多元,房产证写的是父母的名字。


在房子购买之后,父母和家中所有的子女共同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写明父母可以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百年之后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并且在全家成员都同意的情况下签字确认。


2008年,王女士的父母又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在自己去世后房子归王女士所有。直到2017年,王女士从朋友口中得知,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父母在2010年和其他子女商量立了第二份遗嘱,这份遗嘱表示,王女士只继承房子的50%,另一半房产由其他子女平均分配。


如今父母都已经去世了,房子闲置着。关于房子的继承问题,王女士与其他兄弟姐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今晚19:08分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王女士的丈夫毛先生将走进节目现场,希望得到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崔爽律师的帮助,尽快解决自己家这一套房产,两次遗嘱的纠纷。

律师支招

崔爽律师在仔细看过了毛先生提供的这份家庭协议之后,告诉毛先生在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其实并不够清晰。协议中有一段提到说:求助人的夫妻双方仅对此房有继承权和拥有权。这里面继承权我们不难理解,那么拥有权是什么意思呢?是因为当时两位老人求助于儿女出资,是对出资部分享有权利,然后没出资的那部分也由出资的子女来继承吗?还是说无论是不是你出的钱,房子登记在老人名下,就是老人的财产。崔律师个人认为,这份家庭协议还是有一些争议的。


接下来,我们分别从这两层意思上做一个分析,看一下都是哪些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的话,其实老人他所拥有的财产部分,只是当时出资的1万元钱所对的房屋份额部分,那最终这一部分将作为他的遗产他有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配,超出部分的财产份额,老人在遗嘱中的分配是无效的。如果按照第二种理解的情况,那么协议最终将被认定为无论是否有其他子女的出资,这套房子百分之百的权利都是老人的,也就是说父母是有权来处置自己的财产分配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份遗嘱第一份肯定是有效的那么第二份把第一份进行了部分的更改,将最终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当家庭协议与遗嘱冲突,且遗嘱订立者有多份遗嘱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2条明确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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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起,盈科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合作推出的《律师帮帮忙》栏目将每晚与您准时相见。《律师帮帮忙》是一档法律咨询服务节目,是北京地区首个免费律师咨询融媒平台。


栏目将立足本地,选题聚焦房产纠纷、食品安全、电信诈骗等社会热点话题,围绕老百姓生活中实际的法律困扰,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及热心嘉宾等做客演播室,以“聊家常”方式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让观众轻松地明理知法。


首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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