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彩礼钱买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1/3 12:00:14 10 人看过
如果需要返还彩礼时,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一概而论,法院会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量,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数额。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应考虑双方的意思表示,若无特殊约定,彩礼一般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会对彩礼进行分割。

主要观点

如果需要返还彩礼时,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一概而论,法院会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量,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数额。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应考虑双方的意思表示,若无特殊约定,彩礼一般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会对彩礼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

甲先生与乙女士热恋多年,双方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结婚前,甲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女士支付了彩礼,并在转账中备注“乙女士的彩礼”。后来乙女士将这笔款项打给开发商用于购房,房产登记在甲先生名下。

2021年8月因双方矛盾频发遂开始分居.因双方感情无修复迹象,甲先生于次年十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房屋归甲先生所有。甲先生认为,该房屋是其婚前出资购买,彩礼的款项是双方协商一致,购房时还给甲先生,故仅同意与乙女士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

乙女士辩称,同意离婚,同意房屋所有权归甲先生,但该房屋为二人共同出资,不仅应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买房时为甲先生出资钱也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居至今,亦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甲先生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

关于房屋出资款,甲先生称该款项是与乙女士协商一致,以彩礼形式打到乙女士账户中,购房时再还给甲先生,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甲先生在婚前打给乙女士账户的款项明确注明了是“彩礼”,是乙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现乙女士要求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故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案涉房屋所有权归甲先生所有,甲先生向乙女士支付购房款及共同还贷部分共计38万余元。

甲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彩礼的本质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或其家人赠与财物,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或其家人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因为甲先生与乙女士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年并育有一女,甲先生作为给付人也并未出示因给付彩礼给自己造成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材料,所以不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况。

如果需要返还彩礼时,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一概而论,法院会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量,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数额。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

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应考虑双方的意思表示,若无特殊约定,彩礼一般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会对彩礼进行分割。

回到本案中,甲先生在结婚前将彩礼汇至乙女士账户并备注“乙女士彩礼”,毫无疑问这笔款项属于乙女士的个人财产。乙女士用个人财产为甲先生出资买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笔款项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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