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状告株洲服饰企业商标侵权,青岛中院裁定转移管辖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24 16: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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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如何理解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法院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对案件管辖的影响?原告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地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地?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及其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案情简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诉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查后认为,青岛市非侵权行为地,也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定。
	
	【附法院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51号之一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555号惠天然山水国际16栋1604号。
	法定代表人:闵美平,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闵美平,系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株洲佳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屋街82号五景花苑7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闵道龙,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闵道龙,系株洲佳韵服饰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闵美平、株洲佳韵服饰有限公司、闵道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商品、包装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故本案应由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系在山东省青岛市收取的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市作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故应将该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总结】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诉株洲圣羽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青岛中院认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在湖南,故将案件移送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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