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擅自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3 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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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fined……就本案而言,赵予轲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债务属于无偿担保,因为担保人没有从债权人、债务人那里得到任何待遇。担保债务的设立并非以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为依据。 应认定为赵雨轲个人债务。...
undefined……就本案而言,赵予轲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债务属于无偿担保,因为担保人没有从债权人、债务人那里得到任何待遇。担保债务的设立并非以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为依据。 应认定为赵雨轲个人债务。冯春华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无诉讼利害关系,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冯春华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关于涉案担保条款的效力《借款合同》。 ……本院认为,赵玉可本人作为保证人签订了合同,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房产共有人的同意。冯春华未在合同上签字,不影响赵玉轲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并生效,赵雨轲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愿合法有效。但赵玉轲在未征得房产共有人冯春华同意的情况下,承诺用家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他没有权利处置它。冯春华对此并未认可。该承诺无效,对冯春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力量。
案件分析延伸:在上述案件中,对于配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债务,各法院的基本看法是一致的,并且他们都将其视为一种保证。将其视为个人债务,而不是共同债务。然而,差异也非常明显。二审高院虽然将保证债务认定为保证人的个人债务,但并未限制保证责任的范围。同时,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保证人配偶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合同约定,即实质上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担保责任。这种做法很可能损害保证人配偶的权益,导致利益失衡,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相应地,在一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处理显得更为合理,小编也同意这种处理方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配偶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同时,法院限制了保证责任的范围,并以个人财产对应个人债务。除家庭财产外,相应担保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对担保人的配偶不具有约束力。这种做法显然能够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
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承诺以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通常应视为个人债务,由承诺担保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担保。他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财产。责任。但在实际案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最终结论。结合上述案例和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小编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从形式方面进行分析。具体来说,是指合同的签订过程。首先要看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是否明确规定由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是否明确被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要看合同的签订。是夫妻双方在此过程中签署合同确认,还是只有一方签署,但事后另一方追认。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该债务即可正式认定为个人债务,保证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从实质方面分析。具体来说,是指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担保行为是否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好处。担保行为可细分为无偿担保行为和有偿担保行为。如果是无偿担保,即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并没有带来任何收入,也不能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担保责任,由保证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有偿担保,担保人将这种行为获得的利益用于家庭生活的,被担保债务应视为夫妻连带债务,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是举证责任问题。小编更倾向于认为,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由此产生的担保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后来追认了债务,或者担保人已经盈利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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