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刑委 | 想吃火锅被拒,妻子生气跳车身亡!法院这样判
2023-02-09 09:17:45
因执着于想吃火锅,
妻子与丈夫发生了争吵,
谁知愈演愈烈,
气急的妻子竟然在中途跳车丧命!
而丈夫也因此被告上法庭……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公布了这个让人唏嘘的案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额某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杨*提出被告人额某某发现被害人跳车后进行及时抢救等待救援并报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因为出去吃火锅而拒绝看望女儿引发本案。被害人突然跳车后被告人始料不及,并且及时停车急救拨打120呼叫救护车为被害人争取宝贵的时间。被告人从事发到案的全过程始终没有拒绝、逃避、抗拒,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本案被害人不尽家庭责任,被告人独自一个人照顾年幼的女儿,一边打工一边偿还双方债务。本案被告人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主观恶性。被告人额某某是年老的母亲和额某某的女儿唯一的依靠,判处被告人缓刑有利于照顾年幼的孩子和尽快偿还被害人留下的巨额债务。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额某某驾驶蒙M**号小轿车拉载其妻朝某某前往巴彦浩特镇通古淖尔牧区看望女儿,额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坐在后排座右侧位置的妻子朝某某因是否需要去牧区看望女儿问题发生争吵、争执,当车辆行驶至上时,朝某某突然自行打开车辆后车门后跳车,朝某某落地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朝某某家属对被告人额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杨某、李某1、李某2、宁某的证言、被告人额某某的供述、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现场指认笔录、阿左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左)公(物证)鉴(法医)字[2020]1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提供证据材料说明、情况说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额某某犯罪后让他人帮忙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杨*提出被告人额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量刑时考虑被告人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额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额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靳 晨
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
人民陪审员 包海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呼秦琴
书 记 员 邱进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