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焕文 唐诗超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
在开始继承遗产时,首先要确定继承的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其次要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哪些人可以参与继承。第三是要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第四,如果是遗嘱继承,此时须认定遗嘱是否有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在我国,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一、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财产归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的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也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遗嘱继承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二)共同遗嘱
夫妻之间可以共同设立遗嘱,是两个内容相同的意思表示,遗嘱所处分的客体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共同遗嘱中,夫妻可以相互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子女或其他人为遗嘱继承人。共同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都是立遗嘱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其中一方不经对方的同意,不能单方予以变更和撤销。
(三)遗赠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人采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一部或全部(必要的遗产保留份额除外)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遗赠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二是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遗嘱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三是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其特征为:一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二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四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如果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五)遗嘱继承的生效与时效
对于一个形式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
**,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保护。
第三,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六)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近亲属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从效力上讲,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即法定继承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5、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可以并存。
(二)法定继承的顺位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鼓励敬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顺序继承人。
(五)保留胎儿应继承份额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承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六)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在继承过程中,若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三、遗产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如果存在有效遗嘱,直接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就按法定继承的规定执行。
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保存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4、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6、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8、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9、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10、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1、 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2、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是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