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沟帮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及第三人沈阳市冰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城公司”)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纠纷案作出(2019)京行终1508号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争议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2487592号“沟帮子”注册商标,由第三人冰城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申请。
2016年4月21日,原告沟帮子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与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7539378号“沟帮子”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条规定之情形(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为由,针对争议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2017年2月23日,商评委(现主体变更为“国知局”,下同)作出裁定,裁定对争议商标部分核准商品服务予以无效宣告,部分仍维持有效。
原告沟帮子公司不服该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沟帮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冰城公司实际上是知晓沟帮子公司的“沟帮子”商标在熏鸡等商品上的知名度并具有攀附的主观意图。结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本案可以在熏鸡等商品上对沟帮子公司的“沟帮子”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认定。
本案中,本所从商标无效阶段起即代理此案,直至二审。本所代理律师通过专业证据搜集及整理,在证明“沟帮子”商标知名度的基础上,充分搜集了证明第三人恶意的相关证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并认定客户沟帮子公司的“沟帮子”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案是打击恶意申请注册、维护在先商标专用权、避免商标淡化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