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婚内强奸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19 11: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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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没有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除了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外 ,确认一个行为构成犯...
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没有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除了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外
,确认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是该行为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当受到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不仅对妻子造成身体伤害,而且对妻子造成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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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强奸的正确定义
(一)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侵害的对象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客观上该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女性无法抗拒或者不敢抗拒的手段强迫与女性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强迫通奸的目的。这里的女人不排斥老婆,但是否违背女人意愿才是关键。显然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
从客体来看,强奸罪的客体是指人身权中特有的性权利。本罪的客体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女性性权利是女性特有的个人权利。侵犯这一权利就侵犯了女性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适当性交的权利。
(三)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婚内强奸不仅对妻子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而且对妻子造成不可估量的心理伤害(如性厌恶和冷淡等)。),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根本没有爱情的婚姻里哪个会更严重。如果妻子以性生活作为爱的表达,丈夫出于自私、恶意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原因强迫她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所造成的心理伤害与其他强奸行为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此外,丈夫杀害、伤害或虐待妻子也是犯罪。为什么强奸妻子不能构成强奸?女人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受到丈夫侵犯时,应该向她们提供法律援助,这种现象不应该成为法律上的盲点。
(四)从立法原则看,肯定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强奸就不应该存在,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就不是犯罪。这个说法不合适。第一,按照这个理论,我们会得到一系列的谬误。比如《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丈夫在婚姻期间杀害妻子也构成故意杀人,那么不构成故意杀人吗?第二,刑法规范是普遍规定,《刑法》不可能对每一个禁止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做出明确规定。
(五)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自然权利却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
比如言论自由,这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任何限制他的法律都是违背自然权利的。男女两性的性权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种自然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自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婚姻并不剥夺女性的自然性权利,但女性仍有支配性生活的权利。婚外恋是道德问题),所以法律必须严惩婚内强奸。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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