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企业并购或投资交易中,目标公司的业务/市场准入许可是法律和商业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1)如果目标公司是制药企业,则需要关注其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药品注册证/注册批件、临床试验批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等;(2)如果目标公司是医疗器械公司,则要重点查验医疗器械注册证、临床试验批件(如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
在股权投资或者并购交易的实务中,如果私募/风投意向投资的医药目标公司处在早期或成长期,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目标公司在某个产品领域已经拥有领先的科研成果/技术,意图进军该业务或产品领域,但其业务或产品尚未成熟,并未获得相关业务或产品的注册证或批件等业务/市场准入许可。
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难点在于缺乏有关业务/市场准入许可时是否能够作出有效的判断以及化解风险的方案设计——这就要求投资者能够基于被投资企业所处的成长阶段,理解其产品的特性、成熟度和潜力,对风险作出全面评估,设计恰当的投资并购条款与交易方式。比如,在交易文件中将产品推进计划以及获得相应业务/市场准入许可的预估时间表等作为目标公司的承诺事项。当然详细的交易安排一方面会因医药产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博弈。
如果不采用股权收购模式,而是通过资产收购的话,目标公司的业务/市场准入许可是否具备、该等许可能否“转让”以及怎样“转让”则是收购方关注的重点。因为这直接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甚至决定整个交易的成功与否。从中国法律层面上讲,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医药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为法律所禁止,违反此类法律的话很可能会触发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为何医药领域收购项目会不时采用资产收购模式而非股权收购模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被收购方基于商业上的考虑(如药品从发现到成熟历时长(需几年到几十年不等),耗资高(数亿乃至数百亿美元)等)仅愿意出售部分业务而非全部;另一方面,收购方也会根据自身的运营能力以及目标公司资产的优劣进行选择。比如,拜耳(Bayer)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仅收购东盛科技启东盖天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白加黑”感冒片、“小白”糖浆、“信力”止咳糖浆等抗感冒、止咳类西药非处方药业务及相关资产,而非全部;美国再生元(Regeneron)保留Eyleas药品在美国的生产及市场营销权,但将该药品在除美国以外的全球市场范围内,以销售利润五五分成的模式与拜耳进行合作。在中国法律下,直接转让业务/市场准入许可不具有可行性,实务中为了规避重新申请业务/市场准入许可的要求,收购方以股权并购方式收购目标公司、并同时进行非核心或劣质资产剥离及其他处置,但该等处置方式必须进行十分严谨审慎的架构设计以确保合法性。
此外,收购方也可考虑通过法律规定的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方式实现资产收购,即使重新申请相关业务/市场准入许可也较为容易获得。但这种转让方式需要满足法律上的特定条件或应在特定的时间窗口内完成。
关于通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资产收购的特定条件,其中之一便是兼并重组中药品生产企业的一方应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份,或者双方均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股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双方方可进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这一要求也为通过药品生产技术方式完成的资产收购并在之后申请新的业务/市场准入许可提供了创造性的交易架构想象空间,但操作的前提必须是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该架构的合规风险。
如上所述,在特定情形下,“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式”的资产收购还应遵守严格的时间窗口限制。比如,出售方欲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以使其符合新版GMP认证要求,其可将相应品种的生产技术转让给有资质的收购方。但值得注意的是,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的交易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的交易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提出药品品种转移注册申请,逾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予受理。
对于私募/风投机构而言,虽然其通过“资产受让”的方式直接收购医药目标公司的可能性不大,但在其对医药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时候,必然关注未来的退出方法,而如果熟悉医药行业资产出售的游戏规则,那么就为将来的成功退出和高价套现创造了更多的选择。实践中,无论是将部分资产剥离出售给已进行战略布局的大型药企,还是转换思路寻求其他路径均可实现成功退出目的,但路径选择取决于投资人/操盘手对医药领域资产并购规则的熟练程度以及灵活运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