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儿子上学假结婚,离婚后不迁出户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16 11:06:48 48 人看过
女方的房子对应重点小学的上学名额为此男方与女方“假结婚”男方想为儿子谋得入学机会女方想赚上一笔没想到,离婚后男方迟迟不迁出户口……一份不同寻常的协议杜某女士的房子对应北京市西城区某知名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而男子苑某家住北...
女方的房子对应重点小学的上学名额为此男方与女方“假结婚”男方想为儿子谋得入学机会女方想赚上一笔没想到,离婚后男方迟迟不迁出户口……


一份不同寻常的协议


杜某女士的房子对应北京市西城区某知名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而男子苑某家住北京市朝阳区,他的儿子按政策无法就读该小学。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苑某想了个办法:与杜某假结婚,将儿子的户籍迁入杜某的户籍地,保证儿子能进入重点小学。

杜某和苑某“友好”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

1.杜某配合苑某以结婚的方式,将苑某儿子的户口迁入杜某的住所。2.离婚之前,如果杜某的房子被拆迁,补偿款和拆迁款与苑某无关。3.杜某应当配合苑某进行结婚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手续,以及苑某儿子的入学登记手续。户口迁移完成当日苑某应当付给杜某9万元。4.苑某儿子入学后,2017年9月15日前,双方应当积极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当日苑某支付杜某1万元。5.苑某应当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户口迁出杜某住所,若没有按时迁出,苑某应当赔偿杜某30万元。

结果,因为苑某没有按时迁出户口,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苑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结果万万没想到


苑某辩称,两人签订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众利益,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不同意向杜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

苑某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杜某返还10万元;3.请求判令杜某支付10万元的利息损失;4.请求判令杜某承担诉讼费用。
苑某还说,杜某想通过结婚落户增加户籍人口,以获得更多拆迁补偿。到了约定日期,杜某的房子还未拆迁,因此苑某才按照杜某的要求,暂时不迁走户口。


法院:合同无效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中苑某为了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与杜某订立协议,约定二人通过结婚方式将苑某之子的户籍迁入杜某户籍地。该协议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该协议达成的效果,势必会影响该社区其他居民子女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

另外,杜、苑二人结婚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审理中,二人确认进行结婚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仅为达到苑某父子二人户口迁移的目的。因此,杜、苑二人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若法院认可该协议效力,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据此,法院判决杜某和苑某之间的协议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杜、苑两人对于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杜某返还苑某10万元,苑某要求杜某赔偿10万元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这样说


该案的判决书中,这些话值得大家借鉴与思考: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本质在于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即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该案中的协议就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当前北京各城区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加之二胎政策开放后生育率提升,优质小学的入学难度加大。父母希望为子女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的心情能够理解,但应当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解决。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为孩子树立正直、诚信的榜样,不应该在入学问题上弄虚作假。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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